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研究改進人事制度,特依本部組織法第十九條
之規定,設置人事制度研究改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以全國公務人員之任免、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
卹 退休、保險、各機關人事管理,及其他有關人事制度、法規、政策之
綜合研究改進等事項為範圍。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部長聘請有關學者專家擔任,聘期為二
年,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部長就委員中聘請之。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幹事一人,承辦會務,由部長就本部法規司或其他單位
職員中指定人員擔任之。
第 5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研究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第 6 條
本會每二個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委員會議由召
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
第 7 條
本會舉行委員會議時,得邀本部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答詢。
第 8 條
本會通過之研究改進意見,送請主管單位參處。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