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以下簡稱
本停車場)車輛進出管制,確保停車秩序及整潔,特訂定本要點。
二、停車場地規劃及車輛進出方式
(一)本停車場場地分為汽車停車區及機車停車區。
(二)汽車、機車進出分為臨時停車及定期停車,臨時停車應先自停車場
入口處取票機自行取票入場,出場時除優惠停車者外,應於自動繳
費站繳費後離場;定期停車應於入口處讀卡機憑感應卡讀卡後進場
,離場時亦同。
三、停車計費方式及收費標準
(一)停車計費及收費標準依考選部國家考場大樓地下停車場收費標準辦
理。
(二)下列各款之車輛免收停車費:
1.司法機關、軍警之偵防車、警備車。
2.消防車、經衛生機關核准之救護車。
3.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並貼有政府機關核發之停車證或懸掛身
心障礙者專用車牌。
4.參與各項國家考試典試相關事項或公務會議之公務車輛。
5.借用國家考場辦理各種考試時,借用單位之公務車輛(每日以十
輛為限)。
四、停車須知
(一)車輛進出本停車場需遵循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進出並
在十公里限速行駛,確保安全。
(二)禁止逆向行車、任意停放車道或妨礙通行、違規停車、停車跨佔二
個車位。
(三)禁止未懸掛車牌或懸掛已註銷號牌車輛入場停放。
(四)禁止車輛停放於停車場內逾期超過二十日以上未駛離,本停車場得
於車體明顯處張貼告示限該車輛於二十四小時內出場,並拍照及製
作紀錄。
(五)本停車場得報警處理本點禁止事項,並得由警察相關機關拖吊車輛
離場,其拍照存證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負責。
(六)禁止吸菸、洗車、怠速停車,及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
入停車場停放,造成損害,除應賠償或回復原狀外,並依法辦理。
(七)禁止由出入匝道進出取車,如發生事故,應自行負責。
(八)本停車場僅提供車位,對於車輛及車內物品不負保管之責,若造成
損壞或遺失,概不負責;遭淹水及地震、颱風等天災時或颱風前,
本停車場啟動防洪匣門致影響車輛進出權益,亦同。
(九)在本停車場內發生車禍意外,由當事人依相關法令自行解決,與本
停車場無涉。
(十)車輛進出,如因駕駛疏失對各項設施或建物造成損害者,應負賠償
修復之責並依法辦理。
(十一)停車人使用本停車場,應遵守本要點及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
並接受駐衛警及管理人員之指揮,如有違規情形經勸止仍再犯者
,本停車場有權請其立即駛離。
五、定期停車申請
(一)申請作業
1.申請人(一人一車)填妥定期停車申請表(如附表)並檢附相關
證件影本辦理。
2.申請人限本人、配偶或直系血親之車輛,非申請人本人之車輛需
檢附與車主親屬關係戶籍資料。
(二)受理期限及分配原則
1.每月十五日至二十五日於政府機關辦公日提出申請。
2.按月受理並依申請順序決定,每次承租期限以三個月為上限。
3.一般民眾租借汽車車位數量以七十輛為上限,機車車位數量以四
十輛為上限,採現場登記為主,匯款者則以傳真至本部收件時間
為准,額滿即不受理。
六、定期停車付費
(一)依申請時段覈實計費,首次申請須繳交感應卡製作工本費新臺幣壹
佰伍拾元整。遇有遺失、不堪使用,應辦理註銷舊卡,如須補發新
卡,應繳交製卡工本費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後核發。
(二)申請核准者應至指定之郵局帳戶或至管理單位繳納停車費,憑繳款
收據,洽管理人員辦理展延感應卡效期;逾期未辦理者即鎖卡不得
出入場,感應卡未生效前所停放車輛,其逾時部分,依臨時停車收
費標準收取逾時停車費,洽管理人員補繳逾時費用後,始得出場。
(三)採匯款至郵局帳戶者,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四)停止承租停車位時,按使用比例覈實退還定期停車費。
七、定期停車注意事項及違規罰則
(一)本停車場不提供固定車位,亦不負責保障車位。
(二)感應卡不得轉讓(借)、冒用及塗改,如經查獲,除註銷原卡並永
不核發。
(三)務請依申請時段進出停車場,如逾規定時段出場,其逾時部分,依
臨時停車收費標準收逾時停車費,洽管理人員補繳逾時費用後,始
得出場。
(四)違反本要點第四點相關規定,經本停車場登記三次(含)以上違規
者,立即終止停車權並不予退費,一年內不得申請定期停車。
八、優惠停車
(一)臨時停車
1.本部試務工作人員、業務往來廠商、國家考場場地借用單位工作
人員,工作期間按臨時停車收費標準以五折計收停車費;停車時
數逾一小時以上,其超過之不滿一小時部分,如未逾半小時者,
以半小時計算;如逾半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收費。
2.本款優惠停車者,應於離場前持票卡洽本部各相關業務承辦人蓋
章確認,憑蓋章票卡洽管理人員辦理過卡,依折扣費用於自動繳
費站繳費後離場。
(二)定期停車
1.考試院暨所屬部會同仁及本部試務工作人員定期停車,依申請停
車時段以五折計收月租費。
2.設籍華興里、試院里之居民及永建國小之教職員工,依申請停車
時段以八折計收月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