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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實施要點
民國 90 年 01 月 03 日
一、目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辦理公
    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收支、管理及運用內部稽核
    作業,確保本基金各項管理業務遵循法令規定、資產保全及有效運用
    ,以促進永續經營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內部稽核作業單位、人員:係指本會稽核組、辦理稽核作業人員
    、辦理專案稽核之學者專家及專案小組人員。



三、稽核對象: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之對象係指本會業務組、財務組、資
    訊室、會計室暨本基金委託代收代付、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資金保管
    及辦理交割業務之相關機構。



四、稽核範圍: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係指針對本基金稽核對象,進行有關
    基金收支、管理、運用相關業務之查核。



五、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分定期稽核及專案稽核二種,其實施週期依稽核
    計畫規定。



六、稽核實施方式:本基金稽核作業原則上採稽核程式線上抽查或書面查
    核方式為之,必要時得採實地查核或委託查核之方式實施。



七、稽核計畫:
 (一) 稽核組每年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依據受稽核對象之業務性質與
      相關法令規定,擬定年度稽核計畫,提請本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
      實施。
 (二) 稽核組辦理專案稽核時,應針對稽核重點擬具稽核計畫,陳請  主
      任委員核定後實施。



八、查核工作底稿及稽核報告:
 (一) 稽核組依稽核計畫辦理各查核項目之查核,應備妥查核工作底稿,
      詳細列明查核情形,授權稽核組組長核閱後,以電子媒體保存。
 (二) 稽核組依本要點及稽核計畫辦理之定期稽核,應於完成稽核業務後
      十五日內提出稽核報告,陳請主任委員核示後,分送各受稽核單位
      改進之。
 (三) 稽核組依本要點所實施之專案稽核,應於完成稽核業務後十日內提
      出稽核報告,陳請  主任委員核示後,分送各受專案稽核單位改進
      之。



九、稽核人員為執行稽核作業,得請受稽核單位提供相關之文件、憑證、
    表報、帳冊等平面及電子媒體資料,必要時得請受稽核單位之人員作
    口頭或書面說明,受稽核單位不得隱匿或拒絕。



十、稽核組辦理定期及專案之稽核,應於完成稽核報告後函送本基金監理
    委員會備查。



十一、稽核人員,應秉持超然獨立之精神,客觀公正嚴謹之態度,具備專
      業知識、技能及經驗,並經適當之專業訓練,執行內部稽核職務時
      ,並應注意利益迴避,對於稽核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



十二、本會辦理本基金內部稽核作業,依本要點及稽核計畫、本基金會計
      制度及各業務單位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三、辦理本基金專案稽核,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協助之。



十四、本要點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