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地考試以個別方式或集體方式行之,必要得得兼採兩種方式。
第 3 條
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主)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 4 條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
二、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第 5 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依前條第
二項變更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第 6 條
實地考試委員依評分表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
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評分表如附件。
第 7 條
典(主)試人員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590-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