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實地考試規則
民國 76 年 04 月 01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實地考試以個別方式或集體方式行之,必要得得兼採兩種方式。


第 3 條
  實地考試得視考試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主)試委員長推定典(
  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第 4 條
  實地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如左:
  一、一般知識:占百分之十。
  二、實務經驗:占百分之三十。
  三、專業知能及實地操作:占百分之六十。
  前項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得視考試性質變更之。


第 5 條
  舉行實地考試前,召集人應與實地考試委員商考試範圍、評分標準等有關事宜。依前條第
  二項變更考試項目及評分比例時亦同。


第 6 條
  實地考試委員依評分表之規定單獨評分,每一應考人之得分,以該組實地考試委員評分總
  和之平均數為實得分數。
  評分表如附件。


第 7 條
  典(主)試人員辦理試務人員,對於實地考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第 8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9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590-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