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規定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實施要點八規定訂之。
第 2 條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第 3 條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 60 %及 40 %,
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
第 4 條
四、考核範圍:
(一)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 66 %;技
能,占 10 %;實習,占 24 %。其考核科目及分階段實習所占學
業成績比例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 70 %,平時成績占 3
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無平時
成績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 70 %,心得撰寫成績占 30
%,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階段實
習計畫。
(二)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 1 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90
%計算。
(三)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 5 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 1
次為限。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複查成
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其他有關
資料。
第 5 條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 80 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 25 %,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分合併
計算。
第 6 條
六、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較高者為
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績優獎牌。
第 7 條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