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本規定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訂之。
第 2 條
二、考核方式:
(一)以直接考核為主,間接考核為輔。
(二)負責考核之人員,應本客觀態度,作公正、確實、深入之考評。
第 3 條
三、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各占百分之六十及百分
之四十,學業成績與品德素養考核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
六十分為及格。
第 4 條
四、學業成績考核範圍:
(一)學業成績就專業課程成績考核,專業課程包含學科,占百分之六十
六;技能,占百分之十;實習,占百分之二十四。其考核科目及分
階段實習所占學業成績比例載入當期訓練計畫。
1.各考核科目總成績計算,段末考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平時成績
占百分之三十,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該考核科目如
無平時成績則以段末考試成績為該科總成績。
2.分階段實習成績計算,實作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心得撰寫成績占
百分之三十,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評定方式載入該
階段實習計畫。
(二)各項專業課程段末考試不及格,依規定補考一次,經補考及格者,
其成績以六十分計算。
1.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2.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六十分部分以百分
之九十計算。
(三)經補考不及格者,得於成績公布五日內申請複查成績,並以一次為
限。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重新計算成績。申請
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提供參考答案或
其他有關資料。
第 5 條
五、品德素養考核成績,入所基準分為八十分。訓練期間就觀念、品德、
才能、生活四項考核,各占百分之二十五,並與獎懲、請假事項加減
分合併計算。
第 6 條
六、成績之名次,依訓練成績排列。總分相同者,以品德素養考核成績較
高者為優先;兩者成績相同者,以學業成績中專業課程成績較高者為
先。成績最優之若干名,頒發績優獎牌。
第 7 條
七、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