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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體育課程階段測驗規定
民國 98 年 10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本規定依 9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計畫第 21 點第 3  款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受訓人員體育課程測驗項目如下:
(一)伏地挺身。
(二)扶耳屈膝仰臥起坐。
(三)引體向上。
(四)4 乘 25 公尺折返跑。
(五)3000  公尺徒手跑步。
(六)游泳。


第 3 條
三、體育課程測驗分階段實施,以 2  個月為 1  階段,但得因天候、場
    地、實習或訓練等因素,調整測驗時間。
    前項測驗時間、項目、規定標準與成績於測驗前與評定後公布之;補
    測亦同。體育課程階段測驗成績列入考核,但不列入訓練成績計算。


第 4 條
四、體育課程各測驗項目之階段規定標準如附表。


第 5 條
五、受訓人員因傷、病,致無法於公告日期接受測驗者,得經法務部調查
    局幹部訓練所指定之公立醫院檢查,並具證明後另行安排測驗。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醫院檢查,不宜受測,又前於
    階段測驗中通過結訓標準者,得向調查局申請核定免測。


第 6 條
六、本規定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