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 27 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
第 2 條
二、訓練對象及人數:
99 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錄
取人員及前此歷期申請補訓、重新訓練及律師經核准轉任人員。
第 3 條
三、訓練期間及報到:
(一)自 100 年 9 月 5 日起至 102 年 9 月 4 日止,為期 2
年。由訓練機關依 99 年第二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
等考試司法官類科錄取人員名冊,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補訓及重新訓練情形通知調
訓。
(二)參加訓練人員應於接到調訓通知日起 15 日內,向訓練機關表示是
否接受本期訓練,並於 100 年 9 月 5 日完成辦理報到。
第 4 條
四、訓練機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 5 條
五、實施步驟(分 4 階段實施):
(一)第 1 階段共 9 週:
1.自 100 年 9 月 5 日起至 100 年 10 月 9 日止,共 5
週,學員在本所接受基礎講習課程(含行政訴訟課程及輔助行政
機關見習課程)。
2.自 10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100 年 11 月 6 日止,共 4
週,學員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行政業務等事項。
(二)第 2 階段共 35 (34)週:自 100 年 11 月 7 日起至 101
年 7 月 8 日止(扣除新年年假實際授課為 34 週),學員在本
所接受各類檢察、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實務課程之講授、研究、
擬判及演習。
(三)第 3 階段共 52 週:自 101 年 7 月 9 日起至 102 年 7 月
7 日止,學員分配至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學習審判、檢察等業務。
(四)第 4 階段共 8 週:自 102 年 7 月 8 日起至 102 年 9 月
4 日止,學員回本所接受擬判測驗、實務綜合檢討及分科教育等。
第 6 條
六、養成課程:
司法官養成課程包括基礎課程、法律實務課程、法律理論課程、輔助
課程及一般課程,茲分述於下:
(一)基礎課程:包含有司法倫理、學習司法官之認知、通識教育、司法
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及弱勢關懷、外國法學、外國法律資訊
蒐尋及法學研究專題、行政訴訟及輔助行政機關見習等課程,藉由
基本課程之實施,塑造司法官學員基本專業人格特質,並為學員赴
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作期前準備。
(二)法律實務課程:有關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 4 部門實務課
程悉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辦理,係
以第 1 審之檢察(包括偵查及公訴蒞庭)、審判及民刑事、行政
訴訟簡易或小額案(事)件之第 1 審實務為範圍,課程包括各項
實務要領及經驗之傳授、書類之擬作與講評、相關法律問題研究報
告之撰寫、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檢察各項實務運作之練習(如
裁判費之核算、爭點整理與集中審理闡明權之行使、羈押具保之決
定、訊問技巧及交互詰問之演練)等,均以實際案例為教材,依案
件處理流程,由數位講座就程序與實體分別講授案件如何偵辦或審
理及如何正確適用法律,發揮理論與實務間之橋樑功能,務使學員
就理論與實務得以融會貫通。學員除須學習撰擬民事、刑事、行政
訴訟、檢察書類外,並有民事、刑事、檢察實習法庭之演練。(因
應行政訴訟法於 99 年 1 月 13 日修正公布,排定行政訴訟實務
及書類習作課程,但無擬判及實習法庭之課程安排,也不列入評分
之科目。)
(三)法律理論課程:鑒於學員多已修習大學法律系課程,並通過嚴格之
司法官特考,已具有完整之法律概念,無須重複講授民事、刑事、
行政訴訟及檢察理論課程,爰聘請專家學者就最新爭議問題講授或
與學員討論,其範圍涵蓋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
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權專題、公共工
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醫療專題、社會與國際相關專題等課程
,俾增強學員正確適用法律及分析法律實務問題之能力;且部分課
程採群組教學,由法學界與實務界講座分別從理論與實務著眼,同
時教學,相互激盪,鼓勵學員參與思辨,啟發學員獨立思考能力,
開展視野,增進判斷能力。
(四)輔助課程:為因應社會變遷,特別充實與司法相關之學科智識課程
,藉以輔助並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閱讀評論、傾聽與溝通表達、
卷證分析與應用、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官使命感、多元文化認識與
國際交流、司法鑑識與鑑定、外國語文與應用電腦等專業技能,其
範圍涵蓋法學方法論、法律的經濟分析、法律的人文思維、法律哲
學、法社會學、犯罪心理學、兒童心理學概述、公務員政策溝通與
宣導能力、執行力及應變力、積極傾聽與溝通技巧、司法語言之應
用、土地登記實務、前科表判讀、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
視公約)簡介與實踐、性別主流化及其落實、性別與空間、從法社
會學觀點探討司法處分的妥當性、審判獨立之現代意涵、環境及生
態保護、原住民關懷、國際法學學術研討會、刑事鑑識、毒品辨識
與製造過程簡介、交通事故處理與鑑定、測謊之程序與鑑定、文書
之蒐集與鑑定、指紋之採證與鑑定、司法精神醫學及精神鑑定、性
侵害案件的採證與 DNA 鑑定、商標侵害之鑑定、專利侵害之鑑定
、著作權侵害之鑑定等課程,以加強學員在實務上常見案例可能涉
及之法律專業知識。
(五)一般課程:以培養司法倫理及高尚情操為主,其範圍涵蓋從事司法
工作之基本認知、司法官守則、司法官的利益衝突與迴避、司法官
的保密義務、學習司法官角色、法官檢察官及檢警調之互動、從憲
法看司法官角色、職權、行止、公務員赴大陸應注意之事項、偵查
法官概念、法官、檢察官與調查、警察、憲兵等機關人員之調度、
互動與應對、廉政規範與財產申報、司法與媒體互動座談、通識教
育、學員自治、人文及弱勢關懷、音樂賞析、所長座談、學習座談
、體育康樂活動、歡迎會、懇親會、性向測驗以及導師時間(含司
法倫理、經驗傳承、與來賓座談、分組討論、學員專題報告)及藝
文活動等,並特別著重品德教養之陶冶及司法倫理觀念之培養。另
酌列專題講述時數,供彈性運用,或針對當前社會矚目、批判議題
,安排專題演講,以補課程之不足;安排學員至有關機關(構)參
觀訪問,以增廣見聞,並加強人文教育、社會關懷,以開拓視野,
俾符合各界期望並增進將來辦案之能力。
第 7 條
七、實施方法:
(一)第 1 階段:
1.於開始前 2 個月左右,由各導師分別前往學員家中訪問,並辦
理學員入本所前健康檢查,開始後安排性向測驗、導師時間、歡
迎會、懇親會、辯論比賽、體育康樂等課程,由訓導組或導師負
責安排實施,期能協助學員儘速為訓練作好準備。
2.為使學員實地瞭解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之特質及其行政運作之流
程,提昇學員對特定專業領域事務之實際認知及掌握能力,俾能
正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依照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學員
赴行政機關及相關機構學習計畫之規定,徵詢財政稅務、金融管
理、工程建設、工商經濟、司法警政、環境保護、律師業務、非
政府組織、醫療鑑定、智慧財產及地方制度等各類行政機關及相
關機構提供學習名額,並擬訂學習要領及訂定學習日程表等,具
體規劃相關執行細節,學員須前往 2 個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學
習各種不同類別之行政事務,以增加學員之歷練。
(二)第 2 階段:
1.為配合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實施,訂定法務部司法官訓
練所司法官學員法律課程指導要點,以資遵循。民事、刑事、檢
察 3 部門各若干位講座,每部門並互推 1 位為召集人。開始
前各部門先行規劃其教學方式及各講座課程分配,以期課程之編
排與講授能有系統且力求周延,各部門並有導師 3 至 4 人輔
助教學事宜。上課期間均酌留「研習時間」,俾使學員有充分時
間思考、研究或供課程特別需求之運用。書類之習作亦安排於「
研習時間」實施,學員可參閱書籍、範例,互相研討,並由導師
從旁指導。擬作之書類,由導師詳加批改,送請講座核閱再由講
座講評指導,導師亦得助講。
2.其餘課程以講解或案例研究等方式實施,如發現有學員就某理論
課程須加強時,則由導師於課餘時間予以指導。
3.由訓導組或導師負責安排實施電影欣賞、導師時間、體育康樂等
課程,期能於各種活動中,發揮潛移默化之功效。
(三)第 3 階段:選擇適合學習之地方法院及檢察署供學員學習,並於
各該法院、檢察署聘請在職法官、檢察官各 1 人兼任本所導師,
輔導考核學員學習事宜,並洽請學習檢察署安排學員至監、院、所
、校見習。
(四)第 4 階段:學員返本所接受擬判測驗,並安排裁判書類講評、擬
判測驗講解等課程,由民事、刑事、檢察實務課程之講座負責,以
加強書類寫作之績效。學員於結業前幾日即先予分發,依其擔任法
官或檢察官之職務分成兩班,各施以數日之專業分科教育,加強其
處理實務之能力,並作到職前之準備。導師並對學員於第 3 階段
院、檢學習中尚有疑慮之問題,加以適當輔導及鼓勵,期能勝任司
法官之職務。
第 8 條
八、訓練經費:本期訓練經費由本所預算項下支應。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或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由,
或於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有無法立即接受分
發事由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
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第 10 條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因
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
練,並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逾期未
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訓練,並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11 條
十一、訓練津貼及福利:
學員於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並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並得依規定參加全民健
康保險。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 5
職等本俸 5 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 12 條
十二、生活管理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生活守則」辦理。
第 13 條
十三、輔導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專職導師輔導工作注意事項」辦理。
第 14 條
十四、請假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第 15 條
十五、獎懲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獎懲要點」辦理。
第 16 條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依「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訓練規則」、「法務部司法官訓練
所司法官學員學業成績考查要點」、「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品
德學識成績考查要點」及「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獎懲要點」辦
理。
第 17 條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受訓人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由本所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使用保訓會網站(網址:www.csptc.gov.tw)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辦理請證作業申請,並造具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清冊,函送
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每張證書費新台幣伍佰元
,本所於收到保訓會函報考試院請證函文副本時,轉知受訓人員
至保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選擇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直
接至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二)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18 條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學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受訓資格:
(一)學業成績中學科或學習成績有 1 類、第 2 階段擬判測驗有 3
分之 1 以上科目、第 1 階段及第 2 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
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或第 4 階段擬判測驗成績有 2 分之
1 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二)學員品德學識考查成績不及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四)依學員獎懲要點受廢止受訓資格之處分者。
(五)依學員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請假、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之時數
者。
(六)重訓後仍有司法官訓練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應予重
訓之情形者。
(七)未依規定申請延期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依規定報到者。
前項廢止受訓資格處分應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由本所
函報保訓會核定。
第 19 條
十九、附則:
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