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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
    稱佐升正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
    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評量訓練
    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
    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其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
      1.專題研討:占課程成績百分之五十。
      2.案例書面寫作:占課程成績百分之五十。


第 3 條
三、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
    成績及課程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十,其
      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九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型
      及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第 4 條
四、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包括生活管理、團體紀律、活動表現成績及課程
    成績,並依下列方式評定訓練總成績: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二十,
      其評分項目如下: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訓練總成績百分之八十,以測驗方式為之。測驗題型
      及配分比例如下:
      1.選擇題:占百分之四十。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六十。


第 5 條
五、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研討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一、二單元課程為範圍,各訓練機
      關(構)學校以安排於前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聘請之講座命題
      ,並由文官學院彙整提供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亦得由受訓人員
      自定題目,惟須先報經講座同意。
(三)分組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分
      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六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名講座共
      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
      1.內容:報告體例採行政報告格式,以五千字至八千字為原則,撰
        寫之書面報告,有引用資料者,須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
        目,以避免侵害著作權。
      2.格式:書面報告須含封面(如附件一)、報告(如附件二)及分
        組討論紀錄(如附件三)一式三份。
      3.繳交時間: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由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主
        持講座。
(五)進行方式:原則上於訓練第三週週五或第四週週一辦理,各組研討
      時間為五十分鐘,研討重點應包括現況分析、問題檢討及解決方案
      ,各組推派代表一人至三人作口頭報告(十五分鐘)後,由講座或
      受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受訓人員答詢(二十五分鐘
      ),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主持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填寫於專題研討評分基準表(如附件四)後,交由訓練機關(構
      )學校計算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占二十分
        ,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五分。


第 6 條
六、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之案例書面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單元課程為測驗範圍,得採各科
      目分別或跨域命題。
(二)測驗時間:於結訓前一日舉行,時間為三小時。
(三)測驗方式:試題為四題,由受訓人員自選三題作答;如有全部作答
      情形者,作答內容最後一題不予計分。


第 7 條
七、委升薦、佐升正及員升高員訓練之課程成績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選擇題及實務寫作題均以訓練課程配當表第二、三單元
      課程為測驗範圍。
(二)測驗時間:於結訓前一日分二階段實施,第一階段測驗時間四十分
      鐘,進行選擇題測驗;中間休息三十分鐘;第二階段測驗時間一百
      一十分鐘,進行實務寫作題測驗,測驗時間總計三小時。
(三)測驗方式:選擇題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實務寫作題為四題,由受
      訓人員自選三題作答,如有全部作答情形者,作答內容最後一題不
      予計分。


第 8 條
八、各項訓練成績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


第 9 條
九、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後七日內,就生活管理、團體紀
    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填具成績清冊(如附件五)函送文官學院彙報保訓
    會。


第 10 條
十、保訓會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應將成績單寄發各受訓人
    員。
    訓練成績及格人員於收到成績單後七日內,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
    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伍佰元。繳費時,應至保
    訓會網站請證資訊管理系統,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後至便利商店繳費
    ,或使用 ATM  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第 11 條
十一、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將訓練成績及格與不及格人員分別列冊,函知各主管機關(遴選
      機關、學校)及銓敘部,各主管機關(遴選機關、學校)應轉知受
      訓人員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