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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晉升官等(資位)訓練成績評量要點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規範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以下簡稱薦升簡訓練)、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
    官等訓練(以下簡稱正升監訓練)、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
    (以下簡稱委升薦訓練)、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以下簡
    稱佐升正訓練)及交通事業人員員級晉升高員級資位訓練(以下簡稱
    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事宜,以客觀、公正、公平之方式評量訓練
    成績,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四十五。
      2.案例書面寫作:占百分之四十五。


第 3 條
三、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
    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之九十。
      1.專題研討:占百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分之六十。
     (1)選擇題:占百分之二十四。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三十六。


第 4 條
四、佐升正訓練成績評量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一)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1.生活管理: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2.團體紀律:包括差勤狀況、操守、守時、責任感及團隊精神等等
        。
      3.活動表現:包括參與各項活動、課業研討及擔任自治幹部等表現
        。
(二)課程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1.選擇題:占百分之三十二。
      2.實務寫作題:占百分之四十八。


第 5 條
五、薦升簡、正升監、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之專題研討,依下列方式辦
    理:
(一)研討範圍: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以訓練課程配當表「當前國家重要
      政策」及「核心職能」課程為範圍;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以訓練
      課程配當表「當前國家重要政策」與「行政知能與實務」課程為範
      圍。上開課程以安排於開訓後第三週實施完畢為原則。
(二)研討題目:由保訓會聘請講座命題,並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
      文官學院)提供各訓練機關(構)學校之各組受訓人員擇一研討。
(三)分組方式: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第一週將受訓人員採異質性
      分成若干組,每組以不超過八人為原則,並於研討時聘請二位講座
      共同主持。
(四)書面報告製作及繳交:
      1.報告應含封面、摘要、目次、本文、參考書目及分組討論紀錄各
        一式三份。
      2.報告本文字數,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以五千字至八千字為原則;
        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以三千字至五千字為原則。
      3.本文以包含前言、現況分析、問題檢討、解決建議及結語等五大
        段落為原則。如有引用資料者,應註明資料來源,並明列參考書
        目。
      4.報告應於舉行專題研討前三日送交各訓練機關(構)學校轉送所
        聘講座為原則。
(五)進行方式:於開訓後第三週星期五舉行為原則。各組研討時間為五
      十分鐘,各組推派一人至二人進行口頭報告十五分鐘,由講座或受
      訓人員提出問題,並由講座指定該組受訓人員進行二十五分鐘之答
      詢,最後由講座講評。
(六)評分方式:專題研討成績總分為一百分,由二位講座依下列配分比
      例評定成績後,以其成績加總平均計算之:
      1.團體成績:占六十分;包括書面報告占五十分、口頭報告占十分
        。
      2.個別成績:占四十分;包括書面報告撰擬過程參與表現占二十分
        ,本組詢答表現占十五分,在他組報告時發問占五分。


第 6 條
六、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成績評量之案例書面寫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訓練課程配當表「核心職能」課程為範圍,得採各科
      目分別或跨科命題。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以情境測驗型態為題型,試題為三題,情境採書
      面或影片方式呈現,測驗時間為三小時三十分鐘(含測驗說明)。


第 7 條
七、委升薦及員升高員訓練之測驗成績,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行政知能與實務」及「公務相關法
        規與實務」課程為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行政知能與實務」課程為範圍。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測驗題型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實務寫作題二題
      ,測驗時間為二小時三十分鐘。


第 8 條
八、佐升正訓練之課程成績測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
      1.選擇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行政知能與實務」及「公務相關法
        規與實務」課程為範圍。
      2.實務寫作題:以訓練課程配當表「行政知能與實務」課程為範圍
        。
(二)測驗日期:於結訓當週星期三舉行為原則。
(三)測驗題型及時間:測驗題型為單一選擇題四十題、實務寫作題三題
      。第一階段進行選擇題測驗,測驗時間為五十分鐘;休息三十分鐘
      ;第二階段進行實務寫作題測驗,測驗時間為一小時五十分鐘。


第 9 條
九、薦升簡及正升監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一、委升薦及員
    升高員訓練各項成績評量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二、佐升正訓練各項成績
    評量項目及配分如附件三。
    各項訓練成績均以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


第 10 條
十、各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結束後十五日內,填具「生活管理、
    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及「專題研討」成績清冊(如附件四)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


第 11 條
十一、保訓會計算並核定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後,應通知各主管機關(遴
      選機關、學校),並由服務機關自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下載成績單
      ,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訓練成績及格人員應於收到成績單後七日內,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
      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繳費時,應
      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證書規費繳款單後至便利商店繳費,
      或使用自動櫃員機轉帳或使用網路繳費。


第 12 條
十二、保訓會應將訓練成績及格人員名冊報請考試院發給訓練合格證書,
      並將訓練成績及格與不及格人員分別列冊,函知各主管機關(遴選
      機關、學校)及銓敘部,各主管機關(遴選機關、學校)應轉知受
      訓人員服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