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階文官發展性訓練運用評鑑中心法遴選參訓人員實施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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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2 年 0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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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 2 條第 5 項。
(二)考試院民國 99 年 12 月 2 日第 11 屆第 114 次院會通過「強
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其第 4 案「建構高階文官發展性培
訓制度」推動事項 1、「研擬高階文官培訓嚴謹選訓標準化作業規
定」。
第 2 條
二、目標
運用評鑑中心法,依職能評鑑結果,遴選具發展潛力人員參加高階文
官發展性訓練。
第 3 條
三、遴選作業實施對象、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實施對象:符合當年度「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實施計畫之管理
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參訓資格人員,經薦送報
名並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核通過者
,為本遴選作業之實施對象(以下稱為參加人員)。
(二)時間:由保訓會依當年度「高階文官培訓飛躍方案」實施計畫,於
每年 4 月 30 日前完成遴選作業,遴選作業以 2 至 3 天為原
則,並得依實際報名人數分梯次辦理。
(三)地點:國家文官學院或其他適當場所。
第 4 條
四、遴選作業流程
遴選作業分為 3 階段,第 1 階段為「評測前置作業」,第 2 階
段為「遴選評測作業」,第 3 階段為「評測後續作業」。其作業流
程如下圖:
┌────────────┬───────┬────────┐
│保訓會 │ 參加人員 │評審員 │
└────────────┴───────┴────────┘
┌────────────┐┌───┐
評│-確認遴選評測職能 ││準備報│
測│-開發各項表冊(含題本)││名文件│
前│-敦聘評審員 │└─┬─┘ ┌────────┐
置│-辦理評審員講習 ├──┼───→│-參與遴選規劃 │
作│-辦理角色扮演人員訓練 │ │ │-參與評審員講習│
業└─────┬──────┘ │ └────────┘
│←────────┘
↓
┌────────────┐
│受理報名及審查 │
└─────┬──────┘不
↓ 合┌───┐
┌────────────┐格│通知參│
│審查結果 ├→│加人員│
└─────┬──────┘ └───┘
│合格
┌───┴──────────┬─────────┐
↓ ↓ ↓
┌────────────┐ ┌───┐ ┌────────┐
遴│實施評測 │ │接受遴│ │執行評分 │
選│-掌控流程進行,說明內容│ │選評測│ │-觀察紀錄參加者│
評│-發放各類報表 │ └───┘ │ 之行為表現 │
測│-協助評審員評分及召開討│ │-將所觀察之行為│
作│ 論會議 │ │ 轉換為職能 │
業└─────┬──────┘ └─────┬──┘
│ ↓
│ ┌────────┐
│ │參加評審員會議,│
│←─────────────┤撰寫綜合評估表 │
↓ └────────┘
┌────────────┐
│彙整遴選結果 │
└────────────┘
↓
┌────────────┐
評│提送「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
測│協調會報暨參訓人員遴選作│
後│業小組」審議,確認遴選結│
續│果 │ ┌─────┐
作└────────────┘ │通知不適合│
業 ↓ │參訓之理由│
┌────────────┐ │,並給予報│
│製作評鑑結果報告 │ │告 │
└────────────┘ └─────┘
↓ 不適合↑
┌────────────┐參訓 │
│回饋遴選結果 ├───┘
└─────┬──────┘ ┌─────┐
│適合參訓 │作為參加人│
├───────→│員選擇客製│
↓ │化課程參考│
┌────────────┐ └─────┘
│評測完成通知參訓 │
└────────────┘
第 5 條
五、評測前置作業
(一)確認遴選評測職能:保訓會依管理發展訓練、領導發展訓練及決策
發展訓練所應具備之核心職能,建立高階文官培訓核心職能定義及
關鍵行為指標,並選定當年度應評測之職能項目,作為遴選評測之
職能。
(二)開發各項表冊(含題本):保訓會應自行或委託開發建置各項評測
所需題本、表單及手冊,並進行試測,依試測結果修正相關內容,
以提高評測之信度及效度。保訓會應於評測開始前 3 個月完成表
冊開發及試測事宜。
(三)敦聘評審員:評審員由保訓會就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高階公務人員
,及心理、教育、人力資源管理、公共行政等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
、企業界高階主管等敦聘之。評審員職等或位階應較參加人員之職
等高一至二職等。
(四)辦理評審員講習:為齊一評審員觀察行為之標準,保訓會應於評測
前辦理評審員講習,評審員應全程參與,本講習得依需要分梯次辦
理。評審員於參加評審員講習後由保訓會發給證書,並納入評審員
人才庫。
(五)辦理角色扮演人員訓練:為使角色扮演人員標準化詮釋所扮演之角
色,保訓會應於評測前辦理角色扮演人員訓練,並得依需要分梯次
辦理。
第 6 條
六、遴選評測作業
(一)參加人員應參與共同評測項目及人格測驗,並依管理發展訓練、領
導發展訓練及決策發展訓練,分別參與個別評測項目,評測方式說
明如下:
1.共同評測項目:包含「小組(團體)討論」及「英語口頭簡報」
評測,實施方式如下:
(1)小組(團體)討論:由保訓會將參加人員隨機分為數組,參加
人員須針對特定議題及依據討論資料內之指示事項進行討論,
提出同組成員共同認可之解決方案。
(2)英語口頭簡報:參加人員就指定主題於時限內進行簡報,評審
員得於簡報後發問。
2.個別評測項目:管理發展訓練參加人員參與「公事籃演練」及「
面談模擬」評測;領導發展訓練參加人員參與「事實發現」評測
;決策發展訓練參加人員參與「個案/問題分析」評測。實施方
式如下:
(1)公事籃演練:參加人員在評測過程中被賦予某特定角色,並在
模擬的情境中處理若干指定題目。完成書面評測後,由評審員
與參加人員進行面談,面談過程得由專人記錄。
(2)模擬面談:參加人員應與其模擬之某個上司、下屬、同事或顧
客等角色(由角色扮演人員扮演),針對情境狀況,進行模擬
之面對面談話。
(3)事實發現:參加人員應先行閱讀若干書面資料,並於時限內,
向指定之資料提供者發掘更多相關資料後,提出書面建議報告
。
(4)個案/問題分析:參加人員於閱讀相關個案資料後,應進行分
析、探究原因、提出建議及解決方式,以書面或口頭向評審員
報告,並進行詢答。
3.人格測驗:高階文官應具備之人格特質為嚴謹性、情緒穩定性、
友善性、使命感、領導性及創新學習等六大構面,為協助參加人
員瞭解其人格類型,以提供發展建議,參加人員應填寫人格測驗
量表。
(二)參加人員應依保訓會通知,全程參與各項遴選評測作業,未克參與
評測,不予錄取。另參加人員參與評測之過程應全程錄影。
(三)每位評審員於每項評測實施時,至多觀察 2 位參加人員於各項評
測展現之特定行為,逐一記錄後,將所觀察之行為,依職能項目及
定義,予以評分。觀察方式可採從旁觀察或透過同步錄影觀察。
(四)每項評測結束,評審員應撰寫觀察報告,作為評審員討論會議之基
礎。評審員討論會議分組進行,每組 3 位評審員就所觀察之參加
人員進行綜合討論,必要時可透過實況錄影再次觀察評分。綜合討
論完成後,評審員應撰寫綜合評估表,交由保訓會彙整。
第 7 條
七、評測後續作業
(一)確認遴選結果:保訓會應於遴選評測完成後 2 週內,彙整遴選結
果,提送「高階文官中長期培訓協調會報暨參訓人員遴選作業小組
」審議確認。
(二)製作評鑑結果報告,回饋遴選結果:評審員針對參加人員撰寫之綜
合評估表等評分資料及行為建議,保訓會應於遴選評測完成後 2
個月內,併同評測過程之錄影資料,彙整製作參加人員之評鑑結果
報告,適時回饋參加人員,以作為錄取參訓人員選擇客製化課程之
參考。未錄取之參加人員,保訓會應告知不予錄取之理由。另人格
測驗結果報告,亦適時回饋參加人員,作為個人職涯發展之輔助參
考。
第 8 條
八、其他
(一)遴選評測所需經費由保訓會年度預算支應。
(二)本計畫於核定時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