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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組織法
民國 78 年 01 月 23 日

第 1 條
考選部掌理全國考選行政事宜。


第 2 條
考選部對於承辦考選行政事務之機關,有指示監督之權。


第 3 條
考選部設左列各司、室:
一、考選規劃司。
二、高普考試司。
三、特種考試司。
四、檢覈司。
五、總務司。
六、秘書室。
七、資訊管理室。


第 4 條
考選規劃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政策之研擬、規劃事項。
二、關於考選制度之研擬事項。
三、關於考選制度之資料蒐集、編譯及研究事項。
四、關於考用配合政策之研究事項。
五、關於考試類科、應試科目、應考資格之研究事項。
六、關於考試方式及考試技術之研究改進事項。
七、關於考選政令宣導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八、關於其他有關考選調查及研究發展事項。


第 5 條
高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高等及普通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與普通考試事項。
三、關於檢定考試事項。
四、關於公務人員升等、升資考試事項。
五、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六、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6 條
特種考試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二、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事項。
三、關於不屬第一、第二兩款之其他考試事項。
四、關於主管之考試典試委員會組織及有關典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7 條
檢覈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組設事項。
二、關於各種檢覈案件之初審事項。
三、關於各種檢覈委員會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各種檢覈筆試、口試及實地考試事項。
五、關於掌理業務有關法令之擬議事項。


第 8 條
總務司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保管事項。
二、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三、關於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六、不屬其他司、室主管之事項。


第 9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機要文電之處理及保管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覆核及彙轉事項。
三、關於部務會議、工作檢討會議及業務會報之議事事項。
四、關於年度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彙編、撰擬事項。
五、關於施政計畫及各項工作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新聞發布及公共關係聯繫事項。
七、關於文書稽催、資料蒐整及保管事項。
八、部、次長交辦事項。


第 10 條
資訊管理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考選業務資訊作業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事項。
三、關於行政管理自動化之規劃、協調及推動事項。
四、關於資訊設備之管理及操作事項。
五、關於系統分析、系統設計及程式設計事項。
六、關於資訊作業有關人員之訓練事項。
七、關於其他資訊管理事項。


第 11 條
考選部部長,特任,綜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政務次長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輔助
部長處理部務。


第 12 條
考選部置主任秘書一人,參事六人,司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研究委員四人
,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資訊管理室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
司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十四人,高級分析師一人,職務均列簡任第
十職等十一職;編纂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為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二人得列簡
任第一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一人
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技正
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分析師二人,管理師二人,專員十二至十八人,
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設計師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
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六十四人至八
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三十五人至四十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助理設計師二人,管理員二人,助理員三十三人至四十二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五人至九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雇員十一人至十七人。


第 13 條
考選部設會計室、統計室,置會計主任、統計主任各一人,聯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
一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法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


第 14 條
考選部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
本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 15 條
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
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 16 條
考選部設各種檢覈委員會,辦理各種檢覈案件之審議事項。並得設考選工作研究委員會、
訓練委員會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分別辦理有關業務之研議等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均就本
法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各委員會委員,由考選部聘請專家學者及指定部內高級人員擔任之,均為無給職。


第 17 條
考選部處務規程,由考選部擬訂,報請考試院核定。


第 18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