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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闈場規則
民國 80 年 07 月 15 日

第 1 條
  依考試法規舉辦之各種考試,其闈場設置及管理,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舉辦考試時,辦理試務機關應指定機要組主任一人,承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之命
  ,負責綜理闈場事務。


第 3 條
  闈場門窗應由機要組主任陪同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與監試委員查驗後封鎖,門窗
  鑰匙交由機要組主任保管,並派警執行門禁。


第 4 條
  闈場應視需要,準備字典、辭典及參考圖書等。


第 5 條
  工作人員應住宿闈內,除攜帶簡單行李,個人盥洗用品外,不得攜帶錄音機、照相機、收
  音機或其他電訊器材。


第 6 條
  闈場除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監試委員、試務機關首長、各組召集人及命題或審
  查委員外,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出入。
  取題人員憑取題證於闈場門首領取試題。


第 7 條
  工作人員如發生疾病或其他特殊事故時,由機要組主任報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
  及監試委員斟酌,情形處理,如須出闈,不得洩漏闈場任何機密。


第 8 條
  入闈期間,除指定之有關工作人員,任何人不得窺閱、抄錄或檢藏原題或試題。
  原題及餘題由機要組主任加鎖保管。


第 9 條
  闈場電話應由機要組主任管制,工作人員如有特殊事故,須經機要組主任同意,並派員陪
  同下,方得使用。


第 10 條
  工作人員於工作場所或在餐廳用膳時,應衣著整齊。


第 11 條
  每日工作結束時,由機要組主任督飭總務人員清理各工作場所,廢題廢紙雜物應收集密封
  ,並於出闈後予以銷燬。


第 12 條
  第十二條
  伙食應在闈內辦理,其由闈外送入者,殘羹及餐具非經機要組主任檢查不得送出。


第 13 條
  工件人員於筆試最後一節開始後二十分鐘出闈,必要時,得延後之。


第 14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