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行政執行官之訓練方針,在深入研習一般法律理論及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執行實務等課程,以充實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養成高尚之品德,
分專業訓練、實務見習及綜合研習等三階段實施訓練。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三等考試(以下簡稱司法特
考)行政執行官類科錄取人員。
(二)歷年司法特考行政執行官類科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自受訓人員到訓之日起,為期 1 年。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
受訓人員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以下簡稱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
專業訓練機關參加行政執行官訓練班第 11 期訓練。
第 6 條
六、訓練課程
(一)第 1 階段:為期 4.5 個月。受訓人員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
之專業訓練機關研習法律理論及實務技巧,分為三大部分:
1.一般課程:加強受訓人員之基礎知識、公務人員倫理價值、人文
素養、廉政規範、人權意識及多元文化之認知與實踐。
2.法律課程:研討最新法律理論及相關專業法規,以提升受訓人員
職能之深度與廣度。
3.專業暨輔助課程:法律暨實務課程:著重於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
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之專業知識及實務執行技巧。
4.其他:開訓、結訓典禮、教學參訪、體育活動及研習課程等。
(二)第 2 階段:為期 7 個月。受訓人員至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實務見
習。
(三)第 3 階段:為期 0.5 個月。受訓人員返回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
託之專業訓練機關綜合研習。課程如下:
1.藉由專題演講,並經由實務座談及學習心得座談,以提升受訓人
員之專業知能。
2.結業式。
(四)本訓練第 1 階段及第 3 階段各課程細目,另依課程總表(如附
表)規定辦理。
第 7 條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經費由行政執行署編列之相關預算項下列支。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受訓人員於收到行政執行署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
病或其他重大事由,經行政執行署核准得申請延期報到外,應於指
定日期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訓練機關報到。
(二)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 15 日;但分娩、流產、重病或
其他重大事由,最長不得逾 30 日。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
者,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
即接受分發事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
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
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
訓資格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第 10 條
十、補訓或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
新訓練(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行政執行署調訓。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
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
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
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書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
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第 11 條
十一、體格複檢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行政執行署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並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第 9 條及該規則附表
3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表」等規定辦理
。
第 12 條
十二、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由行政執行署依下
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
補助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
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二)前款受訓人員津貼,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
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級俸。
第 13 條
十三、輔導規定
(一)比照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
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除外)辦理,輔導紀錄表如
附件 3。
(二)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理原則
辦理:
1.即時通報行政執行署核轉保訓會:事發後訓練機關應立即以電
話或電子郵件通報行政執行署核轉保訓會,並作成紀錄。
2.完整記錄異常情形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學習表現異常
情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輔導、
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4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第 14 條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綜合研習期間:
1.受訓人員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
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五分之一。
2.前目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
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
公受傷,經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核准者。
3.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之正課時段請假時數,由行政執行署
送其實務見習機關併入實務見習請假紀錄。
(二)實務見習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事假、病假(含延
長病假)、婚假、喪假、娩假、流產假及休假日數應按實務見習
月數占全年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
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第 15 條
十五、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綜合研習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見習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 16 條
十六、成績考核規定
(一)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分為「專業訓練成績」及「實務見習成績
」二項,各占總成績之 50%,訓練成績之計算,以 100 分為滿
分,60 分為及格。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
(1)本質特性:15% 。
A.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占 5% 。
B.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占 5% 。
C.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占 5% 。
(2)學業成績:85% 。
(3)專業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5。
2.實務見習:
(1)本質特性:40% 。
A.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
B.才能: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
等。
C.生活: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
。
(2)服務成績:40% 。
A.學習態度: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2
5%。
B.工作績效: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 15%。
(3)論述能力:占 20%。
(4)實務見習成績清冊如附件 6。
(二)其他規定
1.訓練期間視課程需要舉行重點學科考試,各科目以 100 分為
滿分,60 分為及格。
2.重點學科考試不及格科目未達 3 科者,各科目均得補考 1
次,補考後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3.受訓人員因事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分以 80%
計算;因事假以外之其他假缺考而補考者,其成績逾 60 分部
分以 90% 計算。但因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不可歸責於受
訓人員致罹法定傳染病經認定應強制隔離而可請公假缺考而補
考者,不在此限。
第 17 條
十七、學科考試或實務見習成績不及格重訓規定
(一)受訓人員訓練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重訓:
1.重點學科考試不及格,無故不參加補考,或超過 1 科經補考
仍不及格。
2.重點學科考試超過 2 科不及格。
3.實務見習成績未達 60 分。
(二)受訓人員有前項情形時,由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
經保訓會查明並核定為成績不及格者,得於 1 個月內向法務部
申請並經核轉保訓會同意辦理重訓;重訓以 1 次為限,並應自
費參加另期全部階段訓練。
第 18 條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規定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行政執行署應於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 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
理系統(網址: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
訊)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訓練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
放考試錄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
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
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
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行政執行署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行政執行署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證資料管理
/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款,並檢具
訓練總成績清冊(如附件 7),函送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
及格證書,並副知法務部。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19 條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核轉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未依規
定申請延期報到及經申請未准而逾期未報到或於訓練期間中途
離訓。
2.受訓人員依第 17 點第 2 款規定申請重訓經同意後,逾期未
參加重訓,或經重訓後仍有第 17 點第 1 款各目情形之一者
。
3.訓練總成績經核定為不及格。
4.受訓人員請假,除公假、婚假、喪假、產前假、陪產假或分娩
、流產、重大傷病等事由外,合計達全期訓練期間五分之一。
5.專業訓練期間曠課累計達 20 小時,或實務見習期間曠職累計
達 3 日。
6.訓練期間記一大過或累積達記一大過者。
7.對授課講座、輔導員、訓練機關長官或員工施以強暴威脅。
8.專業訓練及實務見習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
續訓練。
9.訓練期間依規定應體格複檢,經檢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繳交體
格檢查表。
10.考試舞弊情節重大。
11.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工作表現異常情事時,訓練機關應即時
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行政執行署陳報法務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
2.依第 17 點學科考試或實務見習成績不及格人員,逾期未提出
重新訓練申請,或申請未獲核准。
3.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或申請未經核准。
第 20 條
二十、停止訓練
(一)訓練期間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等事由,致超過
規定離班或缺課時數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並於原因消
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一)款第 11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
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第 21 條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
之規定。
(二)其他未規定事項,依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辦理。
(三)本訓練計畫由行政執行署擬訂並報請法務部核轉保訓會核定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