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飛航管制作業規定。
(3)模擬實習:了解基本管制技巧,熟悉機場管制之專業知能。
2.實務訓練:學習飛航管制專業技能及熟練裝備之操作;訓練內容
包含臺北機場管制臺各席位之資料處理、許可頒發、地面管制及
機場管制實務在職訓練(OJT )。
(二)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培養公務倫理與服務精神、了解各項公務及行政法
規。
(2)專業課程:傳授民航專業知識及航務管理作業規定。
2.實務訓練:學習航務管理專業技能;訓練內容有飛航管制單位實
習、臺北國際航空站、高雄國際航空站及分發服務單位航空站實
務在職訓練(OJT )。
第 3 條
三、訓練期間
(一)飛航管制科:11 個月。
(二)航務管理科:6 個月。
(三)符合本計畫第 9 點資格之人員,得予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
練期間為 1 個月。
第 4 條
四、訓練對象
(一)10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民航人員考試錄取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
員。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構)
(一)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航人員訓練所(以下簡稱航訓
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以下簡稱總臺)
辦理。
(二)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由航訓所辦理。
2.實務訓練:由各分發服務之航空站辦理。
第 6 條
六、訓練經費
(一)受訓人員訓練津貼等經費由各職缺所在實務訓練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
(二)飛航管制科第一梯次及航務管理科訓練所需經費由航訓所年度訓練
經費支應;飛航管制科第二梯次訓練所需經費由總臺相關經費支應
。
第 7 條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於榜示時有無法立即接受分發,或
榜示後至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
,應分別於榜示後或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核准保留受訓
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但無法立即接受分發事
由,知悉在後者,其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之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二)前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
.csptc.gov.tw )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
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
格申請書(同附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第 8 條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正額錄取人員於訓練前或訓練期間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原
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核准補訓
或重新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交通部遇缺調訓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
(二)前款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案,請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
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
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補訓或重
新訓練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重新訓
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四)以進修碩、博士事由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
資格期間辦理休學,即屬原因消滅,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向保訓會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
取資格。
第 9 條
九、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職飛航管制員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者或現職航務管理人員
應本項考試航務管理科錄取者,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報到後 10 日
內,得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如附件 3),並由實務訓練機關函送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
短實務訓練為 1 個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符合前項資格並經保訓會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及縮短實務訓練期程者
,得於原工作單位學習該科別之專業技能。
第 10 條
十、調訓程序
(一)飛航管制科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先至總臺報到後,再至
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航務管理科考試錄取人員由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以下簡稱民航局)通知各錄取人員至分發服務單位報到後,再
依規定時間至航訓所接受專業訓練。
(二)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 7 日內,將實務訓練計畫表(
如附件 4)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保訓會(training@csptc.gov.tw )
並副知國家文官學院(training@nacs.gov.tw)。
第 11 條
十一、受訓人員權益
(一)本訓練採占缺訓練,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
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
加公教人員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
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二)現職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所占職缺之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
銓敘審定者,其占缺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所占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占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占職
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占職務最低職等
時,按所占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曠課、曠職
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第 12 條
十二、訓練實施方式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
(1)飛航管制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5)。
(2)航務管理科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件 6)。
2.上課時間: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
曆表」之上班日,上午課程為 09:00~12:00,下午課程 13:30
~16:30;另每日 08:30~09:00 及 16:30~17:20 為自習、測
驗、體育課或其他班務活動。
(二)實務訓練:分別於附件 5 及附件 6 所列作業單位接受實務訓
練。
第 13 條
十三、生活輔導
(一)專業訓練期間
1.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及依航訓所學員手冊
規定辦理。
2.由航訓所供應受訓人員午餐,居住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之
受訓人員得申請總臺宿舍,惟需支付水、電費用;住宿者由航
訓所供應午餐及晚餐(假日不提供用餐)。
(二)實務訓練期間
1.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依訓練辦法及實務訓練
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由實務訓練機關派員負責輔導受訓人員生活及諮
詢等事宜。
(三)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構)
有關管理規章。
(四)受訓人員如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事發當時權責訓練機關
應依以下處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事發後應立即通報保訓會,如為實務訓練期
間,亦請副知航訓所。
2.完整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或工
作表現異常情事,請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
資料及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異常情事及輔導紀
錄表(如附件 7)。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資
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第 14 條
十四、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
時數十分之一。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惟請假缺課時數不得
超過課程時數十分之一。
第 15 條
十五、獎懲規定
1.專業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2.實務訓練: 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辦理。
第 16 條
十六、成績考核
(一)成績計算方式
1.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學科考核占 15%、模擬實習術科考核
占 15%、平時成績占 15%。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分階段執行術科考核占 40%、平時成
績占 15%。
2.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成績占 45%:學科考核占 30%、平時成績占 15%。
(2)實務訓練成績占 55%:分階段執行術科考核占 40%、平時成
績占 15%。
(二)考核項目及成績標準
1.飛航管制科
(1)專業訓練:分學科考核及模擬實習術科考核。
A.學科考核
a.專業課程除人為表現、航空器介紹及觀摩見學外,每一
學科均須施予測驗,以考核學習成果;期末統一施予期
末學科測驗。
b.每一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
未達標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c.學科考核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
績之總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 ,經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B.模擬實習術科考核: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不及格
者,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1 週內重考 1 次,
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航管制人員模擬實習術科
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2)實務訓練
A.實施 1 至 3 次階段性考核及期末考核。階段性及期末
之術科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
,得於考核結束至少 3 天後至 2 週內重考 1 次,重
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術科成績考核
表如附件 9)。
B.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飛航管
制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0)成績需全數到達 B
級以上,始可實施考核。
(3)平時成績考核依「飛航管制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冊規
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5%,其平
時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11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2.航務管理科
(1)專業訓練:
A.專業課程每一學科均須施予測驗,以考核學習成果;期末
統一施予期末學科測驗。
B.學科測驗與期末測驗之成績及格標準為 70 分,如未達標
準,得重考 1 次,重考及格者,其成績以 70 分計,重
考不及格者,以重考成績計算。
C.學科總成績為各學科測驗成績之平均與期末測驗成績之總
合,其中學科平均成績占 60%,期末測驗成績占 40%,經
核算後最後總成績需達 70 分(含)以上。
(2)實務訓練
A.實施分階段術科考核,臺北國際航空站實務訓練考核占 1
0%、高雄國際航空站實務訓練考核占 10%、分發服務單位
實務訓練考核占 20%;各階段及期末考核成績均需達 70
分(含)以上。如未通過考核,得於 1 週內重考 1 次
,重考及格者以 70 分計(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成績考核
表如附件 12 )。
B.各階段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13 )成績需
達 B 級,始可實施實務訓練考核。
(3)平時成績考核分別依「航務人員訓練手冊」及航訓所學員手
冊規定辦理,專業訓練階段占 15%、實務訓練階段占 15%(
臺北國際航空站實習考核占 3% 、高雄國際航空站實習考核
占 3% 、分發服務單位實務訓練考核占 9% ),其平時成績
考核表如附件 14 ,評分標準如下:
A.平時成績評分標準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再依表現綜合評
量予以加分或減分。
B.曠課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5 分。
C.病假每 4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D.事假每 1 小時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0.2 分。
E.考試違規者,視情節輕重沒收考卷停止考試,該科考試以
0 分計算,並扣平時成績總分數 6 分。
F.品行優良有具體事實者或全勤者,加平時成績總分數 1
至 3 分。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函報民航
局轉陳交通部核轉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規定
辦理。
第 17 條
十七、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應於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
(含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及格)7 日內,至請證資訊管理系
統(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右方便民服務資訊)
進行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
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請證資訊管理系統之「訓
練及(合)格人員辦理證書費繳款」登入畫面點選「證書費繳款
」,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
店、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 )
轉帳或網路信用卡等方式繳款,完成後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
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於系統「請
證資料管理/個人資料維護作業/個人資料建立」項下註記已繳
款,並檢具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5 )函送保訓會報請考
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之等級或類科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第 18 條
十八、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訓練機關(構)函報民航局轉陳
交通部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者。
2.飛航管制科專業訓練學科考核總成績不及格或模擬實習術科考
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航務管理科專業訓練學科測驗總成績不
及格者。
3.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各該訓練課
程時數十分之一者。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 ,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者。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6.專業訓練學科考核及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
弊情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7.飛航管制科實務訓練術科考核前 1 週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
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或實務訓練階段性或期末之術科
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及航務管理科實務訓練考核前 1 週
受考人之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成績未全數到達 B 級或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經重考仍不及格者,或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實務訓練
成績經評定為不及格者。
8.應本項考試飛航管制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通過民航局
指定之航空英語能力檢定,未經檢定或未達合格標準者。
9.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者。
10.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者。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講座、長官、輔導員或其他人員施
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者。
12.其他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者。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或
訓練機關(構)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
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保訓會逕予廢止受訓資格:
1.保留受訓資格人員逾期未提出補訓或重新訓練申請者。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規定期限申請重新訓練,或申請未
經核准者。
第 19 條
十九、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
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檢具證明申請停止訓練;因前
揭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前揭
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
訓練,並由保訓會通知交通部視年度辦理時程調訓。
(二)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廢
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並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
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恢復訓練或重新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以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第 20 條
二十、附則
(一)本訓練計畫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訓練方式之規定。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各機關占缺實施實務訓練期間,因服兵役
保留底缺,該職缺依銓敘部 98 年 5 月 12 日部銓三字第 098
30213986 號書函,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第
5 點第 2 項規定辦理。
(三)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