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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軍訓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04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6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3000  公尺跑步及急救術。


第 3 條
三、軍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
    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各階段占 60%。
(二)50  公尺游泳:各階段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1)。
(三)3000  公尺跑步:各階段占 20%(配分成績如附表 2)。


第 4 條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第 5 條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二)第二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第 6 條
六、因傷、病或重大事故請假,無法參加儀態訓練、游泳或跑步測驗者,
    需備相關證明文件,於測驗前報請核准方得補測。
    前項傷、病人員於結訓前仍未痊癒,經中央警察大學指定之公立醫院
    檢查,不宜受測,且前於受訓期間測驗達到測驗及格標準者,得報請
    核准免測。


第 7 條
七、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八、儀態訓練、跑步或游泳成績不及格者,皆得申請補測,補測以 1  次
    為限,補測成績及格者,其成績以 60 分計算。
    前點第二項經核准免測人員,該項成績以 60 分計算。


第 9 條
九、軍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請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10 條
十、本規定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