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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游泳訓練、3,000 公尺跑步及機動保安警力。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其採計項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占 60% 。
(二)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
      1.第一階段:不採計成績。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各占 20% ,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


第 4 條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第 5 條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行進立定。
(二)第二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三)第三階段:整齊報數。
(四)第四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第 6 條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受測過程得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
      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三、四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第 7 條
七、安全駕駛及機動保安警力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第一階段 50 公尺游泳及 3,000  公尺跑步,僅實施測驗但不列入該
    階段成績。


第 8 條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3,000  公尺跑步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
    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原測驗時間後 2
    週內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第 9 條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游泳測驗成績改以 3,000  公尺跑步成績替代。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
    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十、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11 條
十一、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