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下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以充實初任稅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並增進共通能力及有關稅務業務之專業知識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與工作有關之稅務業務專業知識、所需知能、品
德操守及服務態度為重點。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一)108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下稱稅務特考)錄取人員
(三等考試預估錄取 35 人;四等考試預估錄取 10 人)。
(二)104 年度(含)以後稅務特考補訓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一)專業訓練:4 週。
(二)實務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 4 個月。但免除專業訓練人員(詳本
訓練計畫第 11 點),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詳本訓練計畫第 12 點)得予縮短實
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第 5 條
五、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課程配當:108 年稅務特考錄取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配當表(如附
件 1)。
2.上課時間:其時間之配當由財政部財政人員訓練所(下稱財訓所
)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由財訓所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財訓所準備,提供講座使
用。
4.教材編印:由財訓所針對課程需要,協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
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講座聘請:由財訓所延聘國內知名學者、專家及具有行政實務經
驗之政府機關中、高級公務人員擔任。
(二)實務訓練:
1.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根據擬任職務工作內容,指派專人輔導之,
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
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第 6 條
六、實施方式
(一)住宿
1.專業訓練:依稅務特考報名資料受訓人員之居住地為臺北市及新
北市以外地區者,由財政部統一向財訓所申請宿舍,並於報到前
一日晚上 9 時 30 分前逕行前往財訓所辦理住宿。
2.實務訓練:各實務訓練機關原則上不提供住宿。
(二)輔導規定
1.專業訓練:
(1)參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財訓所若發現受
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
、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
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財政部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
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時、
地、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2.實務訓練:
(1)依訓練辦法第 32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並填寫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2)。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
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
處理原則辦理:
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行為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實務訓練期間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3),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導正異常行為。
(3)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
第 7 條
七、訓練機關
(一)專業訓練:由財訓所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財政部所屬各地區國稅局辦理。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各考試錄取人員,由財政部統籌分配各錄取分發區之國稅局,自榜
示之日起依序分配訓練。
(二)錄取人員除保留受訓資格者外,應於規定時間內至實務訓練機關報
到接受實務訓練,並於規定時間至財訓所報到接受專業訓練。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
站之「政府服務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
項下「培訓業務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
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
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訓人員報到情形。
(四)實務訓練機關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內(得扣除專業訓練期
間),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政府服務專區」項下「培訓業務
系統」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
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
該員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4),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
序詳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
務訓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
存於實務訓練機關。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5),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
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立
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
業期間,依財政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程,為正額錄取
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
取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
申辦方式辦理,或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5)掛號郵寄
保訓會辦理。
第 10 條
十、補訓
(一)申請種類:
104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補訓。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
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
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並由保訓會通知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調訓。申
請時請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考試錄取人員專區
」(置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之「考試錄取人員線
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
請書(如附件 6),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
畫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十一、免除專業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曾接受性質相當之
稅務專業訓練者,得於接獲專業訓練調訓通知時,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申請免除專業訓練,由實務訓練機關先行負
責審查,報財政部核定免除專業訓練後,函送保訓會備查。
(二)前項所稱「曾接受性質相當之稅務專業訓練者」,其認定標準如
下:
1.三等考試錄取,曾完成「高普考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2.四等考試錄取,曾完成「初等考試稅務實務班」或「丁等考試
稅務實務班」訓練者。
第 12 條
十二、縮短實務訓練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
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得於分配機關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
練機關提出申請(申請書如附件 7)轉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
練,逾期不予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
如下:
1.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
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開方式認定之。
2.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職務為委
任第五職等,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
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
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第 13 條
十三、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財訓所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項事
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課程時數 20% ,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文件,經
各訓練機關轉送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除依第 20 點第 1 款第 12 目予以
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者。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者。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之次日起 15
日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申請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
者外,應依當年度訓練計畫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十四、訓練經費
(一)專業訓練: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及財訓所在相關預算內支應。
(二)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原編列之預算(人事費)
列支。
第 15 條
十五、訓練津貼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訓練期間發給訓練津貼,得比照用人機關
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實務訓練機
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1.津貼發給標準
(1)三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2)四等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標準發給津
貼。(俸點:比照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280 俸點。加給
: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六】委任第三職等月支數額及
其他法定加給。)
2.保險
(1)106 年(含)以後稅務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公教人員保險。
(2)104 年稅務特考補訓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一般保險。
(3)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
事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
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所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所擬
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所擬任職務最
低職等時,按所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訓練期間得參加公教人員
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
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第 16 條
十六、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供應膳食,除住宿學員供應三餐外,僅提
供午餐,該期間之生活管理,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生活管理要點」辦理。
第 17 條
十七、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
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十八、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十九、成績考核規定
(一)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均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
為及格。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百分比如下:
1.專業訓練:成績考核項目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百分比如下:
(1)本質特性:20%,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品德: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
。
才能:包括領導、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
、胸襟、見解及溝通等。
生活表現: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
人等。
(2)課程成績:80%,包括專題研討及測驗成績。
專題研討:占 30%
測驗成績:占 50% ,採紙筆測驗,測驗題型為選擇題及
實務寫作題,各占 25% 。
(3)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小數點第 3
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2.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6 條、第 37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二)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請假,致無法參加測驗,且結訓前請假缺課時數
未達課程時數 20% 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文
件,經財訓所核准調整測驗時間。
(三)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辦理考評,實務訓練期間由各實務訓練機
關辦理考核(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專業訓
練成績經財訓所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接受實務訓練
,並得於 1 個月內向財訓所申請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
如附件 9),視訓練班次情形安排調訓事宜。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陳轉財政
部函送保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39 條至第 42 條之 1、第 44 條
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20 條
二十、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專業訓練期間由財訓所通知財政部
、實務訓練期間則由各實務訓練機關,分別函報財政部核轉保訓
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依第 19 點第 4 款規定經核准重新訓
練,成績仍不及格。
3.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或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4.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有
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保訓會依第 1 款規定處理前,得為必要之查處,並得派員前往
訓練機關調閱相關文件及訪談相關人員,訓練機關及受訪談人員
應予必要之協助。
(三)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訓練機關、實務訓練機關應即
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
,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9 點第 4 款所規定期限內
申請重新訓練。
2.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3 點第
4 款所規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
(五)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第 21 條
二十一、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
點」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
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10 ),函送國家
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實務訓
練機關辦理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
人員資料,如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
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
第 22 條
二十二、附則
(一)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之現職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
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二)除符合第 15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
試錄取人員,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得繳付退撫基
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三)依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以
,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及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