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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含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遇有性騷擾事件之處理須知
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為釐清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
    (如:一般警察特考教育訓練)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權責,並
    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特訂定本處理須知。


第 2 條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
    對他人為性騷擾時,依被害人提起性騷擾申訴之時點,視加害人有無
    確定之未來任職機關可對其監督管控而予區分調查之權責機關如下:


第 3 條
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期間,
    受他人性騷擾時,依加害人之身分別,視加害人有無確定之任職機關
    可對其監督管控而予區分調查之權責機關如下:


第 4 條
四、各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公
    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時,除應適時加強性騷擾防治宣導,提供相
    關法令規範、申訴管道、處理流程及程序資訊外,並應隨時觀察及掌
    握受訓人員間之互動情形。


第 5 條
五、各基礎訓練、性質特殊訓練之集中訓練機關(構)學校,如遇有受訓
    人員反映遭受性騷擾,應立即採取下列因應措施及提供協助:
(一)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及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二)瞭解與記錄事實發生經過,協助被害人蒐集證據,並視被害人之意
      願,協助提起申訴、報警處理。
(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及需要,適時提供關懷協助或心理諮商資源轉介
      ,並注意個案保密、留存相關紀錄等。
(四)保護被害人及避免與加害人再度接觸,予以適度隔離,避免安排同
      組活動。
(五)事件當事人後續如參加相關訓練,除應避免安排同梯、同班或同組
      外,應於事前提醒輔導員或班務人員多加留意、觀察事件當事人與
      相關人員之互動情形,以免引發爭議,並保護被害之當事人。
(六)檢視所屬場域空間之安全,研議必要之防制措施,以避免再度發生
      性騷擾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