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3 條、第
9 條及第 10 條。
第 2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
增進經貿專業知能,強化外語能力,培育思慮均衡之優秀商務人員
。
(二)實務訓練:
瞭解經濟部經貿業務運作,透過專人業務指導,加深專業知能,以
應未來業務需要。
第 3 條
三、訓練對象: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際經濟商務人員考試(以下簡稱國際經濟
商務特考)錄取人員。
第 4 條
四、訓練期間:
本訓練訓期之計算,以考試錄取人員向經濟部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
滿之日止,訓練期間共計 6 個月,其訓練種類如下:
(一)專業訓練(含經建參訪):4 個月。
(二)實務訓練:2 個月。
第 5 條
五、訓練機關(構):
(一)專業訓練:
經濟部所屬訓練機構。
(二)實務訓練:
經濟部暨所屬各涉外機關(單位)及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構)
【以下簡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單位)】。
第 6 條
六、訓練課程:
(一)專業訓練:
1.通識課程:包括公務執行通用法規、公務環境相關議題、行政管
理知能與實務、外交禮儀及綜合活動等課程。
2.外語課程:包括聽說讀寫訓練、口筆譯訓練、外語政策論述等課
程。
3.經貿課程:包括經貿文書撰述及專業職能等課程。
4.經建參訪:
安排至與駐外業務相關之機關、財團法人、產業公會、科學園區
、工業區及重要廠家實地參訪。
(二)實務訓練:
分配至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經濟部投資業務處、經濟部國際合作處
等提報用人需求機關(單位)或其他具涉外業務之機關(構、單位
)實習,由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單位)指派主管層級以上人員指
導相關業務。
第 7 條
七、訓練經費:
本訓練所需經費在經濟部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第 8 條
八、調訓程序:
(一)由經濟部通知各錄取人員於指定報到日期前往報到接受訓練。
(二)經濟部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當日,至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
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
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確認受
訓人員報到情形。
(三)經濟部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 7 日內,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
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項下「培訓業務系統
」之「人事人員專區」登入後,於「分發人員管理/實務訓練管理
/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選取「人員名單」後下載該員
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件 1),由人事單位會同受分配單位依序詳
填,經受訓人員簽名,循行政程序陳報機關首長核章後,將實務訓
練計畫表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人員參考後,留存
於經濟部。
第 9 條
九、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生產、
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
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如附件 2),逾期
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另依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時點,按前揭
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
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前,至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
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所需之期程,應由該等機關本於權責訂定。」本
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經濟部所定辦理分配訓練作業所需之期
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訓練報到日之 14 日(含例假日)前
。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應依限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球資訊
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便民服務」之「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系統」項下,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
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件 2)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第 10 條
十、補訓:
(一)申請對象:109 年國際經濟商務特考正額錄取人員。
(二)申請程序:請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之。但
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
,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之。申請時請至保訓會全球
資訊網站(https://www.csptc.gov.tw)之「考試錄取人員線上申
辦及查詢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
(如附件 3),並檢具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該保留受
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辦理休學、已取
得畢業證書,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
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
資格。
(四)補訓人員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
規定辦理。
第 11 條
十一、免除或縮短訓練:
本考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免除或縮短訓練課程。
第 12 條
十二、停止訓練:
(一)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期間,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
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
,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經濟部函轉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因前揭事
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役、替
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假,致無
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具證明,報請經
濟部函轉保訓會核准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1 目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動者
。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內向
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分配機關接
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
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第 13 條
十三、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
(一)本訓練採未占缺訓練,受訓人員由各實務訓練機關發給下列津貼
,並得比照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
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1.津貼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
額及其他法定加給。
2.有關受訓人員訓練期間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承保及給付相關事
宜,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規定辦理。
(二)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得採占缺方式實施訓練,其訓練期間之
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1.津貼:
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
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職務之
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
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
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依現職人員
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並得併計公務
人員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並依銓敘部 105 年 10
月 18 日部退一字第 1054153940 號函辦理公教人員保險之承
保及給付相關事宜。
(三)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應按
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前開曠課、曠
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第 14 條
十四、生活管理規定:
專業訓練期間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生活管理要點
」辦理。
第 15 條
十五、輔導規定:
(一)專業訓練:
1.輔導員由經濟部或所屬訓練機構指派合適人員 1 至 2 人擔
任。
2.其餘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
要點」辦理。
3.受訓人員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辦理通識課程、
外語課程及經貿課程之機關若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及學
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
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錄,並於事發當日
即時通報實務訓練機關、經濟部及保訓會。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
報及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4),詳實記錄人、事、時、地、
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錄等相關事證資
料。
(二)實務訓練:
1.依據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1 項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
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並填具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5 )。
2.受訓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依以下處
理原則辦理:
(1)即時通報保訓會:實務訓練機關應於事發當日立即以電話、
傳真或電子郵件通報保訓會。
(2)詳實記錄異常情事及輔導過程:遇有特殊異常或工作表現異
常情事,應詳實記錄人、事、時、地、物、相關佐證資料及
輔導、晤談紀錄等,並填寫訓練期間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同附件 4),於情事發生 3 日內完成書面通報
。
(3)適時運用外部資源:依需要轉介或引進外部醫療或輔導諮商
資源,以導正異常行為。
(三)實務訓練機關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
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四)受訓人員中途離訓
1.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自願放棄訓練者,應填寫自願中途離訓申
請書(如附件 6)並完成離訓程序後,由經濟部檢附該受訓人
員中途離訓申請書與離訓事實相關文件,函送保訓會廢止其受
訓資格。
2.受訓人員於訓練機關評定訓練成績前已中途離訓者,如訓練機
關評定該員訓練成績不及格,已達廢止受訓資格之情形,應併
同該中途離訓者之成績考評相關事證資料,由經濟部函送保訓
會。
第 16 條
十六、請假規定:
(一)專業訓練:比照訓練辦法第 30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第 17 條
十七、獎懲規定:
(一)專業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並比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基礎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依訓練辦法第 33 條規定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
訓練獎懲要點」中實務訓練期間相關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十八、成績考核規定:
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依專業訓練及實務訓練分別計算之,各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一)專業訓練:依下列標準分別評定分數,專業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7 。
1.學習過程評核:
(1)占專業訓練成績 15% ,按月考評受訓人員之團隊紀律及活
動參與等,基準分為 85 分,依其表現綜合評量,另病假、
事假每小時扣 0.25 分。本項分數以專業訓練期間每月考評
之平均計算。
(2)經確診為傳染病防治法所稱傳染病患者,為避免疫情擴大,
得視實際需求申請病假隔離,其請假時數不扣減本項成績。
2.學習成果評核:占專業訓練成績 85% 。
(1)通識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5%。
(2)外語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25% ,其中非英語組
受訓人員之英語成績及報考語文之語文成績各占本項成績
50%。
(3)經貿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55% 。
A.經貿文書撰述課程測驗成績占專業訓練成績 25% ,其中
公文寫作測驗及商情蒐集研析測驗,各占本項成績 50%
。
B.專業職能課程測驗占專業訓練成績 30% ,其中專題簡報
占本項成績 40% ;即席演講占本項成績 20% ;國際談
判演練占本項成績 40% 。
(二)實務訓練:由經濟部及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單位)依訓練辦法
第 36 條、第 37 條、第 39 條、第 42 條之 1 及「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並填具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8)。
(三)受訓人員於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
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 1 次加 0.5 分,記功 1
次加 1.5 分,記大功 1 次加 4.5 分;申誡 1 次扣 0.5
分,記過 1 次扣 1.5 分,記大過 1 次扣 4.5 分。獎懲功
過得互相抵銷,但紀錄不得註銷。
(四)受訓人員專業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訓練機構層轉經濟部函送保
訓會,依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
規定辦理;於保訓會核定專業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繼
續參加實務訓練。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依
訓練辦法第 40 條之 1 至第 42 條之 1 及第 44 條規定辦理
。
第 19 條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經濟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
期間中途離訓。
2.專業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
3.專業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期間
曠職累計達 3 日。
4.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5.專業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事,情
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6.專業訓練或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7.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練。
8.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外,
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假請假日數不
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9.訓練期滿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
10.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施以強暴脅迫
,有具體事證。
11.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經濟部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
其已符合前款任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
廢止受訓資格。
(三)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10 點第 2、3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訓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經核准停止訓練人員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重新訓練者,由保訓會廢止其受訓資格。
第 20 條
二十、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業要點
」及「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規定辦理。
(二)經濟部應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辦理請證作業,並檢具系統產製
之實務訓練及性質特殊訓練成績清冊(如附件 9),函送國家文
官學院轉陳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經濟部辦理
請證作業,應詳實填列及校核該成績清冊內之受訓人員資料,如
有資料變更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擇一種
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及格證書。
第 21 條
二十一、附則:
(一)本訓練不適用訓練辦法第 32 條第 2 項至第 4 項及「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第 2 點之規定。
(二)除符合第 13 點第 2 款之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
以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三)除符合第 13 點第 2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43
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付退撫
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四)依據保訓會 105 年 5 月 18 日公訓字第 1052160447 號函
以,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間之倫理規範,比照公務員服務法
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五)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相關訓練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