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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專業訓練體技及體能訓練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第 1 條
一、本規定依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移民行政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計畫(以下簡稱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體技及體能訓練由任課教官評定成績,測驗項目及成績比例分配如下
    :
(一)縮短專業訓練
      1.綜合逮捕術(50%)。
      2.射擊(50%)。
(二)二、三、四等
      1.綜合逮捕術(28%)。
      2.射擊(28%)。
      3.3,000 公尺跑步(20%)。
      4.4 乘 25 公尺折返跑(12%)。
      5.25  公尺游泳:不限姿勢游畢,惟不得觸底、攀附水道或泳池邊
        緣休息(停留)(12%)。


第 3 條
三、各測驗項目成績考核方式如下:
(一)綜合逮捕術:
      1.學習精神(含出席狀況及上課態度):占 30%。
      2.測驗:綜合逮捕術應用技巧測驗(含盤查搜身加銬要領),占
        70%。
(二)射擊:近迫射擊(持槍靶)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
      時 30 秒,占 100%。
(三)3,000 公尺跑步:參照 3,000  公尺跑步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二
      、三、四等如附表 1)。
(四)4 乘 25 公尺折返跑:參照 4  乘 25 公尺折返跑測驗成績配分標
      準表(二、三、四等如附表 2)。
(五)25  公尺游泳:參照 25 公尺游泳測驗成績配分標準表(二、三、
      四等如附表 3)。


第 4 條
四、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擇日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
    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第 5 條
五、因傷、病致無法參加指定日期之體技及體能測驗者,需於測驗前出具
    公立醫院相關證明文件另行安排測驗,並應於結訓前完成改期測驗,
    改期測驗未達及格標準者,得辦理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
    績及格者,以 60 分計算。


第 6 條
六、本規定函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