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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技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 條
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4 條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
    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
    技成績。


第 5 條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第 6 條
六、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立姿摔法、立姿摔法之攻防與連絡技術。
     (2)地面制敵法之攻防與變化。
     (3)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4)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法、接手法及警棍術。
     (2)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實戰攻防訓練。
     (2)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實戰應用射擊、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
          腦模擬射擊訓練。
     (4)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及相關應用技術。


第 7 條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第 8 條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