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包括柔道、綜合逮捕術及射擊等 3 科目。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技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4 條
四、各階段警技成績計算方式如下:警技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
,以下四捨五入。各科目之成績乘該科目教授之時數,所得分數為該
科目之積分,各科目積分總和除以該階段教授警技總時數,為階段警
技成績。
第 5 條
五、各階段各科目成績配分如下:
(一)平時測驗:占 40% 。
(二)學習精神:占 30% 。
(三)期末測驗:占 30% 。
第 6 條
六、各階段警技實施內容如下:
(一)第一階段:
1.柔道
(1)立姿摔法、立姿摔法之攻防與連絡技術。
(2)地面制敵法之攻防與變化。
(3)立姿摔法與地面制敵法之連絡。
(4)自由對摔、反擊技術。
(5)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擒拿法、接手法及警棍術。
(2)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測驗項目:近迫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及定點五環靶(五
環靶、雙手立姿)。
(二)第二階段
1.柔道
(1)立姿與地面制敵法之綜合練習。
(2)應用技術、實戰訓練。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2.綜合逮捕術
(1)實戰攻防訓練。
(2)攻防逮捕法暨實務案例教育講解與運用(含上銬、搜身)。
(3)測驗項目:由授課教官擇授課內容實施測驗。
3.射擊
(1)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0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於 60 秒鐘內完成(折返跑完 100 公尺後射擊
)。
(2)定點五環靶(五環靶、雙手立姿):射擊距離 15 公尺,子彈
數 10 發,限時 30 秒(含拔槍上膛)。
(3)實戰應用射擊、警察執勤技能彩彈實戰射擊訓練、警用情境電
腦模擬射擊訓練。
(4)測驗項目:運動後射擊(持槍靶、雙手立姿)、定點五環靶(
五環靶、雙手立姿)及相關應用技術。
第 7 條
七、辦理各項警技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第 8 條
八、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