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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訓練、1,200 公尺跑走、急救術
    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60 分為及格,滿分為 100  分
    。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其採計項目
    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
      1.第一階段占 100%。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均各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及 1,200  公尺跑走
      1.第一階段:僅實施測驗,但不採計成績。
      2.第二階段至第四階段:均各占 15 %,配分成績如附表 1、附表
        2 。


第 4 條
四、儀態訓練於每階段結束前統一實施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一)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二)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三)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四)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第 5 條
五、儀態訓練測驗進度:
(一)第一階段:整齊、報數。
(二)第二階段:行進立定。
(三)第三階段: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四)第四階段:行進間變換隊形變換方向。


第 6 條
六、50  公尺游泳測驗計分方式如下:
(一)第二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程得
      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
(二)第三、四階段:受測泳姿不限,且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


第 7 條
七、急救術及機動保安警力組合課程僅實施訓練,不另施測。


第 8 條
八、辦理 50 公尺游泳或 1,200  公尺跑走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
    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
    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績採計實際評定分數。


第 9 條
九、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游泳測驗,
    警訓成績之 1,200  公尺跑走科目配分百分比例調整為占 30 %。游
    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 10 條
十、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及格之項目得申請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
    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項目成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
    定分數。補考者,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計算。


第 11 條
十一、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內政部(警政署)函送公務人員保
      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12 條
十二、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
      疫、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
      第 5  點及第 6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
      書面報告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
      及格標準與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第 13 條
十三、10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4  點
      第 1  款第 3  目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準用本規定。


第 14 條
十四、本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