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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地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民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為期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地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專業法令與實務,強化並提
    升渠等地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缺及
    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內政部視錄取
    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第 3 條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內政部辦
    理。


第 4 條
肆、訓練地點
    於內政部指定之地點,地址:南投縣南投市光明路 1  號。採委託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南投院區)辦理。


第 5 條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第 6 條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地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訓練
    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是否強制住宿由內政部依需要自訂
    )。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委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訓練期程中安排 5  至 10 分鐘之開、結訓儀式。
五、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


第 7 條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得向受訓人員之實務訓
    練機關收取費用。


第 8 條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第 9 條
玖、本計畫由內政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