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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社會行政類科錄取人員集中實務訓練計畫
民國 111 年 01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壹、為期 110  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以下稱本考試
    )社會行政類科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充實社政專業法令與實務,
    強化並提升渠等社會行政專業服務素質,特訂定本計畫。


第 2 條
貳、訓練對象
    本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正額錄取,經分配現缺人員。另經分配正額預估
    缺及增額錄取人員,依其分配報到實務訓練時程及人數,由衛生福利
    部視錄取人員報到情形、檔期及經費狀況,衡酌是否開班調訓。


第 3 條
參、辦理機關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協調委託衛生福利
    部辦理。


第 4 條
肆、訓練地點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地址:南投縣草屯鎮南坪路 528
    號。


第 5 條
伍、訓練課程及時數配當
一、數位課程:受訓人員視公務需求,自行至「e 等公務園+ 學習平臺-
    UP  英語力」專區之「城市行銷」、「表達技巧」、「外賓接待」、
    「公務英語」及「悅讀英文」5 個系列數位課程項下,任選讀 3  門
    課程,於本訓練結訓前取得認證時數,並提供完成學習紀錄證明文件
    予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
二、實體課程


第 6 條
陸、實施期程及方式
一、本訓練於本考試社會行政類科正額錄取分配現缺之錄取人員至各實務
    訓練機關報到後,擇期於實務訓練 4  個月期間內調訓。
二、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提供膳食,參訓人員得依需求申請住宿。
三、參加集中實務訓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期間之學習情形及成績評量結
    果,由受託辦理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送交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作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參據。
四、辦理訓後意見調查(如附件),並於結訓後 1  週內將調查結果郵寄
    保訓會,以利瞭解受訓人員反應意見。


第 7 條
柒、訓練經費
    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人員訓練中心於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


第 8 條
捌、獎勵建議
    辦理集中實務訓練之人員,除未依規定辦理績效不佳者外,得酌予敘
    獎。


第 9 條
玖、本計畫由衛生福利部函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並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