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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11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水上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教育訓練警訓成績考核規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依據 110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第
    19  點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二、實施科目:儀態訓練、50  公尺游泳、1,200 公尺跑走、1,500 公尺
    長泳及急救術。


第 3 條
三、受訓人員(以下稱學員)警訓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
    ,未滿 60 分為不及格,不及格者依規定報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轉陳
    海洋委員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
    受訓資格。


第 4 條
四、警訓各科目成績,其小數計到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各階段測驗(
    不含 1,500  公尺長泳)科目及配分百分比例如下:
(一)儀態訓練:占 70% 。
(二)50  公尺游泳:占 15% 。
(三)1,200 公尺跑走:占 15% 。
(四)1,500 公尺長泳:本項測驗採門檻制,學員須於 70 分鐘內游完全
      程為及格,並應於教育訓練結訓前完成測驗,測驗次數不限。未能
      達成門檻者,為警訓成績不及格。


第 5 條
五、各科目考核方式如下:
(一)第 1  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整齊、報數。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2.50  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游完全程,始得計分。受測過
        程中得停止 1  次,停止時不得任意移動,違者不計分。成績配
        分標準如附表 1。
      3.1,200 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2。
      4.急救術:僅實施課程,不另施測。
(二)第 2  階段:
      1.儀態訓練:
     (1)進度:行進立定暨各種步伐互換。
     (2)測驗成績配分如下:
        甲、動作:占測驗成績 30% 。
        乙、口令:占測驗成績 30% 。
        丙、精神:占測驗成績 20% 。
        丁、服儀:占測驗成績 20% 。
      2.50  公尺游泳:受測泳姿不限,須持續不間斷游完全程,始得計
        分。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1。
      3.1,200 公尺跑走:成績配分標準如附表 2。


第 6 條
六、辦理各項警訓測驗時,學員如遇生理期得申請改期測驗。改期測驗由
    訓練單位主管逕予核准後,於該階段結束前擇期辦理,改期測驗之成
    績依實際評定分數為準。


第 7 條
七、警訓成績不及格者(不含 1,500  公尺長泳),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
    補考,補考以 1  次為限。補考成績及格者,以 60 分核計該科目成
    績;不及格者,採計實際評定分數。補考者,警訓成績最高以 60 分
    計算。


第 8 條
八、每階段因天候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教育訓練機關游泳池無法開放
    達 60 天以上者,得簽報訓練機關許可後,該階段不辦理 50 公尺游
    泳測驗,警訓成績配分百分比例改為儀態訓練占 70% ,1,200 公尺
    跑走占 30% 。游泳池無法開放前施測完畢者,不在此限。


第 9 條
九、各警訓科目每階段測驗標準及成績(等級)評定,因天然災害、癘疫
    、突發事件、訓練安全考量或其他重大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依第 4
    點及第 5  點規定辦理時,經簽報訓練機關首長核定,得採書面報告
    或其他多元測驗方式替代,並應於測驗前公布測驗方式、及格標準與
    評分標準,以及通知受測人員。


第 10 條
十、本規定由海洋委員會函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