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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77 年 07 月 27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為乙等考試,分左列兩類: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二歲至三十五歲,具有左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
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文、法、商各系科及其他相關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檢定考試外交官、領事官、新聞行政人員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者。
三、經普通考試外交行政人員、新聞行政人員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
    者。


第 4 條
本考試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免服兵役。
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所屬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具有本規則前條所訂
應考資格,報應本考試者,其最高應考年齡為五十五歲。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應於考試前接受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


第 6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組為筆試外,其餘各類人員為肇試及
外語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第二試中之口試及實地考試成績,均以
六十分為最低錄取標準。


第 7 條
本考試各科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辦
理情形,一併由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第 9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專業訓練或學習,其訓
練或學習成績合格並送由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
給考試及格證書。


第 10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未在限期內分別向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報到接受訓練
或學習者,不予分發。


第 11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