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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實施計畫
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依據:
    考試院強化文官培訓功能規劃方案第二案「結合培訓任用考績陞遷有
    效提升文官行政效能。」具體建議(三)「配合考績結果規劃客製化
    訓練課程」推動事項 1. 「實施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

二、目的:
    為有效運用公務人力資源,提升政府行政效率,對年度考績考列丙等
    人員,各機關應對其考列丙等原因予以分析,並針對其所需加強部分
    ,規劃客製化之輔導訓練課程,施予適當之輔導訓練,以提升其績效
    表現。

三、輔導訓練對象:
(一)當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員。但因全年無工作事實致考績考列丙等人
      員,無須施予本輔導訓練。
(二)前款人員因延長病假、留職停薪、停職或其他原因,致當年度無法
      實施輔導訓練者,應於銷假上班、回職復薪或復職後續行實施。

四、辦理機關:
(一)由各中央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辦理或授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並得視實際人數情形,
      委由其他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第三點人員因調職致無法實施輔導訓練者,原職機關(構)學校應
      將該員考績考列丙等之原因及相關資料函送新職機關(構)學校,
      由新職機關(構)學校續行辦理。

五、輔導訓練計畫:
(一)各機關(構)學校應於年度考績核定後,就該年度考績考列丙等人
      員須加強輔導訓練部分,於當年度 7  月 15 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各主管機關應訂定輔導訓練實施計畫(參考格式如附件 1),或授
      權所屬機關(構)學校訂定,據以實施。
(三)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 7  月 30 日前將輔導
      訓練實施計畫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行政院所屬機關函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行政總
      處)查照。
(四)銓敘部應於每年 7  月 15 日前將全國各機關(構)學校考績考列
      丙等人員名冊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俾利瞭解各主管機關或
      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成效。

六、輔導訓練方式:
    各主管機關、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及各受委託訓練機關(構)學
    校得視實務運作之需要,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一)指派參加專業訓練:指派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參加訓練機關(構)學
      校辦理之專業訓練,包括實體課程、線上學習課程或混成學習課程
      。
(二)個別指導或輔導:由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指派適當
      人員協助解決考績考列丙等人員工作適應問題,並於其工作執行過
      程中提供適當的指導協助。
(三)其他適當的輔導訓練方式。

七、輔導訓練成效紀錄: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應於當年度 10 月 31 日前,
    填具「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丙等人員輔導訓練執行情形表」(如附件 2
    ),經機關首長核定後,函送保訓會及人事行政總處。

八、經費:
    各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辦理本項輔導訓練所需相關費
    用,由各該主管機關或經授權之機關(構)學校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