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試院委託專案研究作業要點
民國 85 年 04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從事考銓專案研
    究工作,特依本院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發會)組織規程第六
    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研究案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就特定研究主題,洽請研究主持人研擬研究計畫;研究主持人於研
      究期間,原則上不得接受本院及其他機關兩項以上之委託研究計畫
      。
(二)研究主持人擬具研究計畫書,經本院審查通過後,簽訂專案研究契
      約(如附件一)並撥付第一期研究補助費用。
(三)前項研究計畫書之審查,除書面審查外,並得由本院召開座談會辦
      理之。
(四)受委託研究人員應依研究計畫書所列研究內容、程序及時程進行研
      究,未經本院事先同意,不得變更。
(五)專案研究計畫辦理問卷調查,研究主持人若未能於提送研究計畫書
      時附提調查計畫書,則應於研究計畫進行至三分之一之時程前,將
      調查計畫書(含調查方式、問卷初稿、樣本母體及抽樣方法等資料
      )送本院審查,經主持人參酌審查意見修訂,再送本院,經同意後
      ,始得進行調查工作。
(六)專案研究計畫以國內訪談及蒐集資料為原則,確有需要編列國外訪
      問及蒐集資料項目者,應擬具出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三),併研
      究計畫書送本院審查,俟同意後辦理﹔返國後應提出國報告,並列
      為研究報告附錄。
(七)研究主持人應依專案研究時程,提送期中報告(以一萬字為原則)
      一式三份。由本院提送審查意見請研究主持人參辦,並撥付第二期
      研究補助費用。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
(八)研究期程屆滿時,研究主持人應提送研究報告初稿四十份。本院就
      該報告提報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時,得邀請研究主持人出席簡要說
      明研究過程與報告內容。
(九)研究主持人應參照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意見修訂原報告,於一
      個月內提送研究報告修正本一百份,並附該報告照相印製底稿,檢
      同報告修訂說明,送交本院。經本院同意收受後,撥付研究補助費
      尾款。

三、專案研究計劃書內容,應包括下列各要項:
(一)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二)研究主題背景及有關研究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與過程。
(四)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附列甘特條型圖﹚。
(五)研究預期發現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六)研究經費之配置﹙各項經費編列標準詳如附件二﹚。
(七)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目前進行中之研究計畫
      名稱、委託(補助)機關及研究期程。
(八)研究內容大綱。

四、期中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方法與進度說明。
(二)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三)初步研究發現。
(四)有關建議事項。
(五)參考資料﹙如: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參考書目等
      ﹚。

五、期末報告內容、撰寫方式及印製格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封面、封底由本院統一印製後送研究主持人使用。
(二)封面裡頁書明「研究主題」、「研究人員」、「考試院委託研究」
      (初稿)或「考試院編印」(修正本)、「印製年月日」等文字。
      「研究主題」應與封面鏤空處對齊。
(三)本文前應加列「提要」,簡略說明研究緣起、經過、重要發現及主
      要建議意見。各項建議意見應分項條述,並明列其主、協辦機關。
(四)目次、圖次、表次。
(五)研究報告之註釋,應附於引註當頁。
(六)研究發現應專章撰寫。
(七)建議事項分「立即可行建議」及「長期性建議」兩類,逐條列述,
      但亦得視研究需要另行分類撰擬。各項建議均應列明主辦及協辦機
      關。
(八)研究調查問卷、本院研發會委員會議審議意見及研究者之修正說明
      、各項座談會或專案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法
      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九)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參考
      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十)專案研究報告撰寫得採直式或橫式。橫式以每頁三十行(不含頁眉
      、頁碼),每行三十字,四號明體字電腦打印,採A4 規格(即二
      九.六公分乘二○.九公分)雙面照相製版印製,活頁裝訂成冊;
      詳細規定請參見期末報告印製樣本(如附件六)及本院專案研究期
      末報告印製格式說明(如附件七),報告印製照相用底稿須併同研
      究報告全數送本院存用。直式以每頁十九行(不含頁眉,頁眉與頁
      碼同行),每行四十六字,版面寬十二.四公分(含頁眉十三.三
      公分),高二○.五公分,四號明體字電腦打印。

六、專案研究之研究人員,如需中途更換,應由研究主持人事先書面洽得
    本院同意。

七、委託研究報告著作財產權及其相關資料,悉歸本院所有,研究報告或
    相關資料(含經驗性研究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未經本院事先書面同
    意,研究人員不得對外發表。

八、委託專案研究經費請領及核銷方式如下:
(一)各受委託者對研究款項之支付,應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規定辦
      理,並取得原始憑證(如發票、收據等),購買貨物或勞務,對於
      金額達二千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
(二)使用發票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間公益團體得以發票請款,惟必要時
      應檢具原始憑證核銷。
(三)委託大專院校、研究機構或團體者,每期研究補助費,由受委託機
      構以領據請款,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有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
      表送本院核銷﹔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院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
      關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如附件四),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送
      本院核銷。研究人員個人收據所得由各該受委託機構辦理代扣繳所
      得稅事宜。
(四)委託學者專家個人者,每期研究補助費應由研究主持人檢具收據支
      領,並按季檢具已支用之原始憑證及經費支出報告表送本院核銷:
      提送期末報告修正本到院時,檢具全部研究費用有關原始憑證及經
      費支出報告表,於會計年度結束前送本院核銷。個人收據所得由本
      院辦理所得稅申報代扣繳所得稅事宜。
(五)經費核銷時,受委託者應將有關單據依研究費項目類別,貼於支出
      憑證粘存單(如附件五),每張粘存單粘貼單據以五張為限。按計
      畫預算科目之順序,逐一粘貼,裝訂成冊,檢送本院審查。
(六)本院人員不得支領委託專案研究之研究費、出席費。本委託專案研
      究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稿費。

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