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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考區設置要點
民國 111 年 09 月 05 日
一、考選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家考試考區之設置,特訂定本要點
    。



二、國家考試以設置臺北考區國家考場試區為原則。另得視考試性質、區
    域平衡、用人機關業務推動、報考人數與分布、應試條件或偶發事件
    等因素,增設考區或試區。



三、本部自辦試務之各種考試,除考試方式併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
    驗、實地測驗之類科及本要點另有規定外,得視報考人數,於下次舉
    辦同項考試時增設臺北以外之考區,其基準如下:
(一)報考人數達二千人,增設高雄考區。
(二)報考人數達六千人,增設臺中、高雄考區。
(三)報考人數達二萬人,增設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考區。
(四)報考人數達三萬五千人,增設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
      蓮、臺東考區。
(五)報考人數達六萬人,增設桃園、新竹、臺中、彰化、嘉義、臺南、
      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考區。



四、設置臺北以外考區之考試報考人數低於本要點第二點增設考區基準五
    分之四時,下次舉辦同項考試時應依同點各款基準設置考區。但得視
    考試性質及兼顧政府人力、設備、經費等因素,維持原各該考區之設
    置。



五、下列考試除考試方式併採口試、實地測驗、體能測驗之類科外,依其
    考試性質、區域平衡或應試條件設置固定考區: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設置臺北、桃園、新竹、
      臺中、彰化、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金門、馬祖
      考區。
(二)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依不同錄取分發區分設考區:
      1.臺北考區:臺北市、新北市、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錄
        取分發區。
      2.桃園考區:桃園市錄取分發區。
      3.新竹考區: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錄取分發區。
      4.臺中考區:臺中市、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錄取分發區
        。
      5.嘉義考區: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錄取分發區。
      6.臺南考區:臺南市錄取分發區。
      7.高雄考區:高雄市錄取分發區。
      8.屏東考區:屏東縣錄取分發區。
      9.宜蘭考區: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錄取分發區。
     10.花蓮考區: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錄取分發區。
     11.臺東考區: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錄取分發區。
     12.澎湖考區:澎湖縣錄取分發區。
     13.金門考區:金門縣錄取分發區。
     14.馬祖考區:連江縣錄取分發區。
(三)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設置臺北、南投、屏東、花蓮、
      臺東考區。
(四)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設置臺北、臺中、高雄、宜
      蘭、花蓮、臺東考區。
(五)採行電腦化測驗之考試,設置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考區
      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設其他考區。
(六)公務人員升等(資)考試設置臺北、臺中、高雄考區為原則,並得
      視需要增設花蓮考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