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建立各種考試科目題庫,有關試題之命擬、審查、保管、使用、更新等事項,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申論式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準用命題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測驗式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及
審查,準用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各科目題庫試題,申論式試題以五百題為原則,測驗式試題以二千題為原則,必要時,得
增減之,並得按科目需要,編製成套。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如因考
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富有研究及經
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學者選聘之。
第 5 條
各科目試題命擬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審查委員不得少於二人。必要時,得分別聘請一人為
召集人,負設計、協調、統合之責。
試題命擬及審查工作,分梯次交叉辦理。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理論、實務等各項為之。
試題命擬及審查工作,以集中在考選部闈場辦理為原則。
第 6 條
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鋼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
,先調查學校教學用書,再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商定書籍數種,為命題參考範圍
。
第 7 條
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禁止攜帶收錄音機及其他書籍、
資料。
第 8 條
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綱要式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第 9 條
題庫試題應依科目、單元或章節分類或分段,編號保管。題庫試題於考試前,由各該科典
(主)試委員,就各科目試題整套或分題抽選編用;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調整之。
試題使用後,應登記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經淘汰之試題,應予銷燬。
第 10 條
題庫庫房應設置雙鎖,鑰匙分別由主管科長、科員二人保管;每次開啟應登記時間、事由
,並共同簽名。
題庫試題以電子計算機儲存應用時,其作業要點,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11 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
遇有課程標準修訂或考試科目內容變易時,應隨時整編之。
第 12 條
試題命擬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漏,準用典試法之有關規定處
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