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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題庫設置辦法
民國 78 年 07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建立各種考試科目題庫,有關試題之命擬、審查、保管、使用、更新等事項,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申論式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準用命題規則有關規定辦理;測驗式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及
  審查,準用測驗式試題命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各科目題庫試題,申論式試題以五百題為原則,測驗式試題以二千題為原則,必要時,得
  增減之,並得按科目需要,編製成套。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如因考
  試科目之特殊需要,並缺乏具有典(主)試委員資格之適當人選時,得另就富有研究及經
  驗之高級公務員或專家學者選聘之。


第 5 條
  各科目試題命擬委員不得少於三人,審查委員不得少於二人。必要時,得分別聘請一人為
  召集人,負設計、協調、統合之責。
  試題命擬及審查工作,分梯次交叉辦理。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理論、實務等各項為之。
  試題命擬及審查工作,以集中在考選部闈場辦理為原則。


第 6 條
  考試科目有課程標準或鋼要及國定課本者,應參照命題;無課程標準或綱要及國定課本者
  ,先調查學校教學用書,再邀集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代表商定書籍數種,為命題參考範圍
  。


第 7 條
  命題、審查所需各種參考書籍,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禁止攜帶收錄音機及其他書籍、
  資料。


第 8 條
  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綱要式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第 9 條
  題庫試題應依科目、單元或章節分類或分段,編號保管。題庫試題於考試前,由各該科典
  (主)試委員,就各科目試題整套或分題抽選編用;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調整之。
  試題使用後,應登記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經淘汰之試題,應予銷燬。


第 10 條
  題庫庫房應設置雙鎖,鑰匙分別由主管科長、科員二人保管;每次開啟應登記時間、事由
  ,並共同簽名。
  題庫試題以電子計算機儲存應用時,其作業要點,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11 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
  遇有課程標準修訂或考試科目內容變易時,應隨時整編之。


第 12 條
  試題命擬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漏,準用典試法之有關規定處
  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