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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題庫設置辦法
民國 86 年 07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2 條
考選部建立各種考試科目題庫,有關試題之命擬、審查、保管、使用、更
新等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各種考應試科目,已建立題庫者,以優先使用題庫試題為原則。


第 4 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及更新,由考選部遴聘具有典 (主) 試委員
資格者擔任之。


第 5 條
各科目題庫置召集人一人,負設計、協調、統合之責,但召集人以不參與
命題為原則。各科目之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均不得少於三人。


第 6 條
各科目題庫試題,申論式試題以二百題為原則,測驗式試題一千二百題為
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並得按科目需要,編製成套。
各科目題庫用途及其所欲測量之知能、命題範圍、單元之擬定由各組命題
委員或會同審查委員商定之。
命題委員命題時,申論式試題應附參考答案;測驗式試題應附標準答案。
題庫試題均應註明來源出處。


第 7 條
題庫試題之審查,應於考選部指定之場所辦理。
科目性質特殊者,得採入闈方式辦理試題命題、審查工作。命題、審查所
需各種參考書籍,由考選部供應。入闈期間禁止攜帶收錄音機及其他書籍
、資料。
試題之審查,應分別就其形式、內容、難易、理論、實務、答案等各項為
之。
經審查淘汰之試題,應予銷毀。


第 8 條
題庫試題應依科目或單元編號保管。
題庫試題於考試前,由典 (主) 試委員,就各科目試題整套或分題抽選編
用;必要時,並得就其內容調整之。
試題經拆封或使用後,應登記拆封或使用紀錄及有關分析資料。
前項拆封或使用後之試題,應再經審查委員之審查方得使用。
試題使用後,經發現難易顯然不當者,應捨棄不用。


第 9 條
題庫庫房採電腦刷卡管制方式,並設置雙鎖,磁卡及鑰匙分別由科長二人
保管,進出庫房除刷卡外並應填寫庫房進出管制登記表,記錄使用時間及
事由。
題庫試題以電腦設備儲存應用時,其作業要點,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10 條
題庫試題以三年更新一次為原則。
遇有考試科目內容變易時,應隨時編之。


第 11 條
試題命題委員、審查委員及工作人員,應嚴守機密。如有洩漏,依典試法
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處理。
有典試法第二十一條所定迴避原因之各委員,應於命題、審查、口試、測
驗、實地考試前或於獲知迴避原因時,書面告知考選部。
試題命題委員、審查委員,於該科題庫建置完成後三年內,如本人應考有
關類科考試時,應先行告知考選部。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