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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民國 80 年 07 月 1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測驗式試題之試卷、試卡用電子計算機閱卷。必要時,試卷得用人工閱卷



第 3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由業務單位將試卡依類科整理後,會同資訊管理單
位及有關單位在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


第 4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左列方式處理之:
一  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答
    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記分。
四  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五  採題型之科目,未於題型識別欄劃記,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計
    算。


第 5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遇有損壞者,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經查證確屬應考人當時自行損壞或因其損壞導致讀卡機撕裂該卡,致
    無法讀入者以零分計算;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  經查係在作業過程中誤損或由讀卡機產生損壞者,應由資訊管理單位
    會同業務單位影印該卡並據以複製,重新讀入,或以人工計分直接輸
    入電子計算機。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後呈典 (主) 試委員簽
    章,併同原試卡交業務單位存檔。


第 6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以最利應考人之分
數為其成績。


第 7 條
人工閱卷時,應集中辦理,分第一閱及第二閱,並以第二閱之評分為該科
目之成績。
前項第一閱及第二閱,以左列方式行之:
一  第一閱:檢查測驗試卷,單選題將每一題號下有兩個以上答案或有擦
    拭塗改情事者剔除,並依照標準答案計算答對題數,用藍筆記分。
二  第二閱:同第一閱程序,並以紅筆中文大寫,記分於卷面。如須換算
    時,得按標準分數換算表,換算為標準分數。
第一閱由試務機關遴選薦任以上人員擔任,第二閱由典 (主) 試委員或閱
卷委員擔任之。


第 8 條
人工閱卷時,第二閱如發現第一閱記分錯誤,應予更正;如錯誤超過百分
之五,得交還第一閱人員重閱。


第 9 條
人工閱卷時,遇有應考人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卷,分別以左列方法處理:
一  未用規定符號作答或用鉛筆作答者,扣該科測驗試卷成績五分。
二  作答劃記不在正確位置,致不能從標準答案模孔中察見,或一題有二
    個以上答案之劃記者,該題不給分。
三  塗改答案之列記或以文字作答者,該題不給分。
四  另有其他不應有之文字、符號或標記者,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科測驗
    試卷成績二十分或全部分數,應報請典 (主) 試委員核定之。


第 10 條
測驗式試題之閱卷,依百分法計分。但其原始分數得依「測驗式試題計分
辦法」處理。


第 11 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製備與保管,分數換算表之製訂與保管,均由承辦
考試試務單位辦理之。


第 12 條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自各類科己閱畢之試卡
、試卷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 (本) 進行覆核。


第 13 條
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人員,對於評分結果,負有保密之義務。


第 14 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提出疑義時,主辦試務單位應檢具
原題影本,送請原命題或審查委員說明之。如有錯誤,則該題不予扣分。


第 15 條
考試後,應考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在截止收件之次日起
,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者,由考選部業務單位會同資訊管理單位調出試卡
    及標準答案卡,交資訊管理單位,在兩單位主管會同監督下,以高低
    不同感度各重閱一次。
二  用人工閱卷者,由業務單位調出試卷及標準答案模孔卡,在業務單位
    主管監督下,集中覆閱。
複查成績與原分不符時,由業務單位主管為召集人,會同有關單位處理之

前項複查,以一次為限。


第 16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第 1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檢定考試,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