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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測驗式試題閱卷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0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測驗式試卡用電子計算機閱卷。


第 3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主持下,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依
節次進行試卡拆封、讀卡及整理順號。


第 4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試卡應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
試卡答案讀入後,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除有特殊情形經典 (主
)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並依規定重新核算成績外,不得更動電子檔
案內容。


第 5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異常之試卡仍可讀卡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  於試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類科、座號及全部答
    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
    零分計算。
二  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  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  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計分。
五  因應考人污損試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六  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卡或受污物沾黏,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
    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
    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
    正電子檔案中試卡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
    主任委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 6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遇有試卡損壞無法讀卡時,經查證確屬應考人自行損
壞試卡或因其損壞導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讀入全部答案者,列冊併同原試卡
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以零分計算。其係在試務作業
過程中污損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影印該卡,影印本上註明原
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後,據以複製後重
新讀入,或以人工輸入試卡答案。處理結果經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
員核閱後,併同原試卡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第 7 條
應考人測驗式試卡成績,以各答對題目之配分總和計算之,各題以高、低
感度讀入之答案中有其一與標準答案相符者,該題即給分。


第 8 條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之製備與保管,由考選部題庫管理處 (以下簡稱題庫
處) 會同該項考試機要組辦理。


第 9 條
考試後,應考人於規定期限內對試題或答案提出疑義時,依國家考試試題
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並據以計分。


第 10 條
用電子計算機閱卷時,應由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
員自各類科已閱畢之試卡中抽取三十至一百卡進行覆核。但各類科已閱畢
之試卡不足三十卡者,抽取一至十五卡。
覆核成績時,由資訊處列印抽取試卡電子檔案記錄之答案及分數、標準答
案、各題配分等內容,交試務承辦單位就抽取試卡劃記結果、題庫處製備
之標準答案及其各題配分,逐一核校後,將覆核結果陳報典 (主) 試委員
長或主任委員核閱。


第 11 條
參與測驗式試題之閱卷工作人員,對於評分結果,應嚴守秘密。


第 12 條
考試後,應考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評分提出疑義時,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