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校正試題難度不等所發生之偏差,並使各科分數可以互相比較,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
分數,得依本辦法之規定,換算為標準分數。
第 3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均以應考人之答對題數為原始分數。
第 4 條
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W
S=R-──
N-1
S 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R 表示答對題數。
W 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N 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第 5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公式之一:
-
一、 X-X
T=───+50
SD
──
10
T 表示標準分數
X 表示原始分數
-
X 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
X-X
式中───,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SD
-
二、 X-X
H=───+50
SD
──
14
H 表示標準分數
X 表示原始分數
-
X 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
X-X
式中───,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SD
-
三、 X-X
ME=───+50
SD
──
20
ME 表示標準分數
X 表示原始分數
-
X 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
X-X
式中───,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SD
第 6 條
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十六時,得
換算為T標準分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
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分數。
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主)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準分數或H標準
分數。
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第 7 條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均應遵守百分法之計分範圍。
第 8 條
考試科目採用測驗式與申論式混合試題時,其測驗式試題原始分數亦得換算為標準分數。
第 9 條
用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其原始分數或標準分數,應以本國大寫數字記載於卷首,並由
閱卷委員簽名或蓋章。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