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為校正試題難度不等所發生之偏差,並使各科分數可以互相比較,各科測
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得依本辦法規定,換算為標準分數。
第 3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均以應考人之答對題數為原始分數。
第 4 條
原始分數得以校正猜測公式校正之,其公式如下:
S=R- (W/N-1)
S表示校正後之原始分數
R表示答對題數
W表示答錯題數,但不包括未作答之題數
N表示試題之選項數
第 5 條
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換算為標準分數時,可依考試性質,採用下列
公式之一:
__
一 T=X-X/ (SD/10) +50
T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二 H=X-X/ (SD/14) +50
H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__
三 ME=X-X/ (SD/20) +50
ME表示標準分數
X表示原始分數
__
X表示平均數
SD表示標準差
__
式中X-X/SD,按直線轉換方式計算。
第 6 條
檢定考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
分之六十時,得換算為T標準分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各科測驗式試題之原始分數,達六十分以
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二十四時,得換算為H標準分數;其原始分數,
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視需要換算為ME標準
分數。
其他各種考試,必要時,經典 (主) 試委員長之同意,得比照換算為T標
準分數或H標準分數。
各種考試及檢覈筆試,應考人數不足二十人時,其原始分數均不予換算。
第 7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筆試科目全部採用測驗式試題時,各類科原始分
數總平均成績,達六十分以上之人數未超過百分之三十一時,得降低其及
格標準,錄取至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三十一,但總平均成績低於五
十分者,或有一科目成績低於廿五分者,仍不予錄取。
第 8 條
用電子計算機或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均應遵守百分法之計分範圍。
第 9 條
用人工評閱測驗式試卷時,其原始分數或標準分數,應以本國大寫數字記
載於卷首,並由閱卷委員簽名或蓋章。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