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
保管。
第 3 條
閱卷期間,試卷由業務單位負責保管;試卡由業務單位送資訊管理室,在
典 (主) 試委員長監視下拆封讀卡後,裝箱固封交還業務單位保管。
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毀。但遇有特殊情
形時,得呈准考試院延後銷毀。
第 5 條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
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 6 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檢定考試試卷、試卡之保管,準用本辦法之規
定。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