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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
保管。


第 3 條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
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在典 (主) 試委員長
、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
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試
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
蓋章後重行固封。


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情
形時,得延後銷燬。


第 5 條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
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 6 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