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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民國 85 年 07 月 06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
  應考人對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稱答案)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二十
  一日內提出,其期限必要時考選部得縮短之,但不得低於七日。
  前項期限並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載明;應考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第 3 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為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
  限。其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第 4 條
  應考人員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應
  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於七日內提出
      處理意見。
  二、將處理意見轉知該組召集人及閱卷委員,如有不同意見,得由召集人會同原命題委員
      、試題審查委員及閱卷委員研商決定處理意見。
  三、將處理意見送請典(主)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將處理結果提報典(主)試委員會或檢覈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閱卷委員或具有典試委員
  資格者代為處理。


第 5 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有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第 6 條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分數調配至該科
      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第 7 條
  應考人於考試時所提之試題疑義,試務機關應予以記錄,並依前三條規定程序處理。


第 8 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
  有關資料,亦不得對申論式或其他非測驗式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第 9 條
  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考試委員處理之。


第 10 條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


第 11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之試題疑義處理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