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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民國 89 年 07 月 2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
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
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 (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考選
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前項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地址、聯絡電話。
二  應試科目、題次。
三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及應載明事項均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
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
備者,不予受理。


第 2 條
應考人對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
應於該次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七日內 (郵戳為憑) ,以書面向考選
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前項書面申請應檢附入場證影本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地址、聯絡電話。
二  應試科目、題次。
三  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檢附佐證資料。
試題疑義受理期限及應載明事項均應於各該考試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考人
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前項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
備者,不予受理。


第 3 條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
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
    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  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
    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 (主) 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
    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之。
三  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據
    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  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 (主) 試委員會或檢覈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
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 (主) 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試題疑義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 (主) 試委員代為
主持。


第 3 條
應考人所提疑義除有非試題實質內容疑義,由考選部或受委託辦理試務機
關逕行復知應考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  將應考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
    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於七日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二  將書面處理意見提請各組召集人邀集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
    題審查委員、閱卷委員或其他具典 (主) 試委員資格之學者專家,召
    開試題疑義會議研商之。
三  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送請典 (主) 試委員長或主任委員核定,據
    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考人。
四  將試題疑義會議處理結果提報典 (主) 試委員會或檢覈委員會。
前項第一款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員因故無
法處理試題疑義時,得商請具有典 (主) 試委員資格者代為處理。第二款
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試題疑義會議時,得商請同組之典 (主) 試委員代為
主持。


第 4 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  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
    新評閱。
四  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第 4 條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試題、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  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
    新評閱。
四  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第 5 條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二  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三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
    評閱。
四  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該應試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第 5 條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試題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二  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評閱標準時,依原評閱標準評閱。
三  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評閱標準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
    評閱。
四  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依各題占分比例調配至該應試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第 6 條
應考人於考試時所提出之試題疑義,試務機關應予以紀錄,並依第三條至
第五條之規定處理。


第 6 條
應考人於考試時所提出之試題疑義,試務機關應予以紀錄,並依第三條至
第五條之規定處理。


第 7 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第 7 條
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 (主) 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
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
考答案。


第 8 條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第 8 條
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
委員處理之。


第 9 條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之
規定。


第 9 條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三條至第五條之
規定。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