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試卷保管辦法
民國 91 年 11 月 05 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2 條
每節考試完畢,試卷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第 3 條
閱卷期間,申論式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測驗式試卷
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於固定場所集中保管,並在典 (主) 試
委員長或經指定之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
簡稱資訊處) 進行拆封及讀卷作業。
讀卷完畢後,測驗式試卷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資訊處裝箱固封集中保
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並將檔案燒錄於光碟交由政風單位保
管。測驗式試卷讀卷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測驗
式試卷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
名或蓋章重行固封。


第 4 條
各種考試之試卷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毀;必要時,得延後銷毀或
另予處理。
前項保管期限起訖及銷毀紀錄,應列冊查考。


第 5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其試卷由受委託之機關、團體自行保管,保管年限依前
條之規定辦理。
各機關、團體保管之試卷,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第 6 條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