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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90 年 03 月 13 日

第 1 條
本規程依考選部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考選部為辦理各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或學習,設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訓練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辦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訓練或學習政策之研議。
二、有關訓練或學習法規之研議。
三、有關訓練或學習計畫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訓練或學習應行審議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考選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至二人,由考選
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考選部就部內及有關職業主管機關
簡任以上高級人員暨有關學者專家遴聘之。
前項人員之任期為一年,得連任。有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以上高級人員之
任期,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易。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


第 4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秘書若干人,由部長就部內職員中派兼之,幕僚作
業由考選部專技考試司辦理。


第 5 條
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公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


第 6 條
本會開會時,須由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議。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方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7 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提供意見。


第 8 條
本會之決議案,由考選部核定辦理。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