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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民國 99 年 06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為辦理薦任公務人員
    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案例書面寫作需
    要,特訂定本評量實施方式及評分基準。


第 2 條
二、案例書面寫作(以下簡稱書面寫作)命題範圍,薦任公務人員晉升簡
    任官等訓練及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課程配當表
    第二單元課程為限,薦任法官、檢察官晉升簡任官等訓練班以其訓練
    課程配當表第二、三單元課程為限。


第 3 條
三、書面寫作由保訓會統一洽請講座擔任命題委員,並就命題委員中選定
    若干人,組成初選(審)題小組,評選書面寫作評量試題題庫,以供
    複選(審)題作業,選取試題後彌封入闈製卷。


第 4 條
四、書面寫作評量撰寫時間為三小時,定於結訓前一日下午舉行,其試題
    為四題,並於撰寫時間開始時當場公布,由學員自行擇定三題作答;
    如有全部作答情形者,作答內容最後一題不予計分。


第 5 條
五、參加書面寫作評量測驗人員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學員總編號就座
    ,並檢查試卷面上之學員總編號,發現不符時,應即告知試務工作人
    員處理,不得冒名頂替。


第 6 條
六、書面寫作時,須使用保訓會印製發給之試卷作答,作答試卷不得自行
    書寫姓名、學員總編號或其他不應有之文字、標記或符號。


第 7 條
七、書面寫作時,不得參閱書籍、期刊或參考資料,及相互交談、討論或
    使用電子通訊工具。


第 8 條
八、書面寫作時,應使用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作答,不得使用鉛筆、
    色筆或螢光筆。


第 9 條
九、書面寫作撰寫字數不限,但撰寫時間開始後二小時內,不得提早交卷
    。


第 10 條
十、書面寫作時有違規情事,依升任官等(資位)訓練測驗試務規定處理
    。


第 11 條
十一、書面寫作評量結束時,由各試場之監場人員收繳、清點試卷數量並
      彌封後,即送回保訓會清點、查收及統一保管。


第 12 條
十二、書面寫作閱卷,由保訓會邀請評量試題原命題委員擔任;閱卷時,
      應本客觀、公平及公正原則評定成績,並採單題平行兩閱制,分初
      閱及複閱進行,如同一題兩閱成績差距達十分(含)以上,另邀請
      專家學者進行第三閱,並以三次閱卷平均成績,作為該題成績。


第 13 條
十三、閱卷委員對其所評定之分數,如有書寫、加計錯誤或增減分之必要
      時,應簽名或蓋章,以確認評閱分數。


第 14 條
十四、書面寫作成績總分為一百分,其配分比例,包括探討與分析占百分
      之四十、知能運用與見解能力占百分之四十、結構與修辭占百分之
      二十(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