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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考選部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委員會組織規程
民國 79 年 12 月 14 日

第 1 條
考選部依照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規則第八條之規
定,為辦理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尚未取得任用資格者
之檢覈,設置檢覈委員會。


第 2 條
檢覈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九人至十一人組織
之。主任委員由考選部部長或政務次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銓敘部次長兼
任,委員由考選部就本部及有關機關高級人員暨學者專家聘任之,其資格
準用典試法有關規定。


第 3 條
檢覈案件由考選部主管司辦理初審,呈由主任委員分配各委員複審並加具
意見,提檢覈委員會審定之。


第 4 條
檢覈委員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
委員一人為主席。


第 5 條
檢覈委員會,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檢覈委員中,對於有關本人檢覈案件,應自行迴避。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