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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銓敘部組織法
民國 17 年 12 月 17 日

第 1 條
銓敘部掌理全國文官、法官、外交官其他公務員及考取人員之銓敘事項。


第 2 條
銓敘部設部長一人,特任,綜理部務,監督所屬職員,副部長一人,簡任
,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銓敘部置左列各處司及委員會:
一、秘書處。
二、登記司。
三、甄核司。
四、育才司。
五、銓敘審查委員會。


第 4 條
秘書處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文書收發保管及分配事項。
二、關於文件撰擬事項。
三、關於部令公布事項。
四、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五、關於會計庶務事項。
六、關於本部職員之進退紀錄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司主管事項。


第 5 條
登記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登記事項。
二、關於考取人員登記事項。


第 6 條
甄核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公務員成績之審查事項。
二、關於公務員任免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升降轉調之審查事項。
四、關於公務員資格審查事項。


第 7 條
育才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俸給審查事項。
二、關於年金及獎卹之審查事項。
三、關於公務員之補習教育及公益事項。


第 8 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掌關於第六條所列各款及第七條第一、第二兩款之復核事
項。


第 9 條
銓敘部設秘書長一人,簡任,秘書六人,其中二人簡任,餘荐任,司長三
人,簡任,科長、科員若干人,科長荐任,科員委任。


第 10 條
銓敘審查委員會以副部長、秘書長、各司長及有關係之各科長組織之。


第 11 條
銓敘部處務規程另定之。


第 1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