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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規則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圖表附件: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得應公務人員初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
各類科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各類科之應試科目,依附表之規定辦理。


第 4 條
本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第 5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前項報名方式兼採網路報名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
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6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7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按各類科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數,並得視考試
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數。
前項錄取標準,應經典(主)試委員會決議之。


第 8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
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分發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錄取人員不得申請分回原任職機關(構)實務訓練。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一年內不
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前項轉調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主試委員會,必要時得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
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
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12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