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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04 日

第 1 條
  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左列二種:
  一、乙等調查人員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
  二、丙等調查人員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曾任相當於委任職調查工作或人事查核
  工作二年以上,或曾受調查或人事查核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
  乙等調查人員考試。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者。
  二、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三、普通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法務部調查局現敘委任職以上人員,或現任政府機關委任職以上人事查核或政風工作之成
  績優良人員,具有前項各款應考資格之一參加乙等調查人員考試者,得不受年齡及調查工
  作或人事查核工作資歷之限制。


第 4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二十歲以上三十歲以下,曾任相當於委任職之調查工作或人事查核工
  件二年以上,或曾受人事查核專業訓練三個月以上,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應丙等調查
  人員考試: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資格之一者。
  二、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其他同等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法務部調查局現職人員,或現任政府機關人事查核工作之成績優良人員,具有前項各款應
  考資格之一,參加丙等調查人員考試者,不受年齡之限制。
  曾任法務部調查局或政府機關人事查核部門雇員十年以上,持有證件,現仍在職,具有本
  條第一項各款應考資格之一,參加丙等調查人員考試者,得不受年齡及調查工作或人事查
  核工作資歷之限制。


第 5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考試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試。


第 6 條
  乙等調查人員考試科目如左:
  一、普通科目
  (一)國父遺教(三民主義、建國方略、建國大綱)及中華民國憲法。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二、專業科目
  (三)刑法及特別刑法。
  (四)刑事訴訟法。
  (五)調查實務。
  (六)偵防實務。
  (七)保防實務。
  (八)情報學。


第 7 條
  丙等調查人員試科目如左:
  一、普通科目
  (一)三民主義及中華民國憲法概要。
  (二)國文(論文及公文)。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
  二、專業科目
  (四)刑法概要及刑事訴訟法概要。
  (五)調查實務概要。
  (六)偵防實務概要。
  (七)保防實務概要。


第 8 條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乙等考試普通科目佔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八十;丙等考試
  普通科目佔百分之四十,專業科目佔百分之六十,合併計算總成績。筆試科分目有一科成
  績為零,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滿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
  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9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試務由考選部委託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第 10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典試委員會及辦理試務機關,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送由
  考選部轉陳考試院備案。


第 11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則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考試院另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