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
當於普通考試。
第 3 條
本考試得因需要分地舉行。
第 4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分別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規定。
附表一: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
│等│ 類 │ │
│別│ 別 │ 應 考 資 格│
├─┼─┬─┼─────────────────┤
│二│刑│材│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所或經│
│等│事│料│ 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院所畢│
│考│鑑│及│ 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試│識│化│二、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相│
│ │人│學│ 關類科及格者。 │
│ │員│物│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
│ │ │品│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
│ │ │鑑│ 及格者。 │
│ │ │析│ │
│ │ │組│ │
│ │ ├─┼─────────────────┤
│ │ │藥│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
│ │ │毒│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研究所畢│
│ │ │物│ 業得有警政、鑑識科學及理學、工│
│ │ │鑑│ 學、醫學、農學碩以上學位證書者│
│ │ │析│ 。 │
│ │ │組│二、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相│
│ │ │ │ 關類科及格者。 │
│ │ │ │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相當│
│ │ │ │ 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之考試相當類科│
│ │ │ │ 及格者。 │
├─┼─┴─┼─────────────────┤
│三│ 行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等│ 政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考│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試│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法律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外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事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法律、外文等系科畢業得有│
│ │ │ 證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刑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事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法律、物理、化學、心理等│
│ │ │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公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共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安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全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法律、政治等系科畢業得有│
│ │ │ 證書者。 │
│ │ │三、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犯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罪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防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治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法律、社會、心理、教育等│
│ │ │ 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消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防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消防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 。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交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通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交 │ 警政、交通、交通管理、運輸管理│
│ │ 通 │ 、機械工程、電信工程等系科畢業│
│ │ 組 │ 得有證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交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通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電 │ 警政、交通、交通管理、運輸管理│
│ │ 訊 │ 、機械工程、電信工程、電子、電│
│ │ 組 │ 訊、電機等系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警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察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資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訊 │ 業者。 │
│ │ 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理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人 │ 警政、資訊管理等系科畢業得有證│
│ │ 員 │ 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刑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事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鑑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識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鑑識科學等系科畢業得有證│
│ │ │ 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國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境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察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警政、國境警察等系科畢業得有證│
│ │ │ 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水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上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警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四│ 察 │ 業者。 │
│等│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考│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試│ │ 警政、水上警察等系科畢業得有證│
│ │ │ 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及│
│ │ │ 格者。 │
│ ├───┼─────────────────┤
│ │ 警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警察大學、│
│ │ 察 │ 警官學校或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
│ │ 法 │ 察學校專科警員班修業二年以上畢│
│ │ 制 │ 業者。 │
│ │ 人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
│ │ 員 │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
│ │ │ 法律、政治、行政等系科畢業得有│
│ │ │ 證書者。 │
│ │ │三、普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試或相當│
│ │ │ 普通考試之警察人員特種考試及格│
│ │ │ ,並經警察訓練四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 │
│ │ │四、高等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考式及│
│ │ │ 格者。 │
│ ├───┼─────────────────┤
│ │ 行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
│ │ 政 │ 考資格之一者。二、曾在警察專科│
│ │ 警 │ 學校、省市警察學校警員班或警察│
│ │ 察 │ 專長訓練班畢(結)業得有證書者│
│ │ 人 │ 。 │
│ │ 員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
│ │ │ 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
│ │ │ 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
│ │ │ 考試及格者。 │
│ ├───┼─────────────────┤
│ │ 外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
│ │ 事 │ 考資格之一者。 │
│ │ 警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
│ │ 察 │ 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 │ 人 │ 業得有證書者。 │
│ │ 員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
│ │ │ 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
│ │ │ 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
│ │ │ 考試及格者。 │
│ ├───┼─────────────────┤
│ │ 刑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
│ │ 事 │ 考資格之一者。 │
│ │ 警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
│ │ 察 │ 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 │ 人 │ 業得有證書者。 │
│ │ 員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
│ │ │ 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
│ │ │ 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
│ │ │ 考試及格者。 │
│ ├───┼─────────────────┤
│ │ 消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
│ │ 防 │ 考資格之一者。 │
│ │ 警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
│ │ 察 │ 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 │ 人 │ 業得有證書者。 │
│ │ 員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
│ │ │ 業,現任消防警察工作,並曾受消│
│ │ │ 防警察專業訓練者。 │
│ │ │四、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
│ │ │ 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
│ │ │ 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五、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
│ │ │ 考試及格者。 │
│ ├───┼─────────────────┤
│ │ 交 │一、具有三等考試同類科第一、二款應│
│ │ 通 │ 考資格之一者。 │
│ │ 警 │二、曾在警察專科學校、省市警察學校│
│ │ 察 │ 警員班或警察專長訓練班畢(結)│
│ │ 人 │ 業得有證書者。 │
│ │ 員 │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警察人│
│ │ 交 │ 員特種考試及格,並經警察訓練四│
│ │ 通 │ 個月以上合格者。 │
│ │ 組 │四、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警察行政人員│
│ │ │ 考試及格者。 │
├─┴───┴─────────────────┤
│附註: │
│ 一、本考試應考年齡規定如下:二等考試,其應考│
│ 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三歲以下。三等考│
│ 試,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三十八歲以│
│ 下。四等考試,其應考年齡須在十八歲以上,│
│ 三十八歲以下。 │
│ 二、曾服務警察機關因案免職者不得報考。違反上│
│ 項規定事後發覺者,不予錄取,如已錄取,不│
│ 予任用。 │
└───────────────────────┘
附表二: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試科目表
┌─┬───┬─────────────────┐
│等│ 類 │ 應 試 科 目│
│ │ ├────────┬────────┤
│別│ 別 │ 普 通 科 目 │ 專 業 科 目 │
├─┼─┬─┼────────┼────────┤
│二│刑│材│一、中華民國憲法│三、有機化學 │
│等│事│料│二、國文(論文及│四、分析化學(含│
│考│鑑│及│ 公文) │ 儀器分析) │
│試│識│化│ │五、有機光譜分析│
│ │人│學│ │六、高分子化學或│
│ │員│物│ │ 工業化學 │
│ │ │品│ │ │
│ │ │鑑│ │ │
│ │ │析│ │ │
│ │ │組│ │ │
│ │ ├─┼────────┼────────┤
│ │ │藥│一、中華民國憲法│三、有機化學 │
│ │ │毒│二、國文(論文及│四、分析化學 │
│ │ │物│ 公文) │五、儀器分析 │
│ │ │鑑│ │六、藥物分析 │
│ │ │析│ │ │
│ │ │組│ │ │
├─┼─┴─┼────────┼────────┤
│三│ 行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等│ 政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考│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試│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外事警察學(│
│ │ │ │ 包括保安、交│
│ │ │ │ 通) │
│ │ │ │六、警察勤務及戶│
│ │ │ │ 口查察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外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事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警察實務(包│
│ │ │ │ 括法規與實務│
│ │ │ │ )及國際公法│
│ │ │ │六、外國語文(英│
│ │ │ │ 、法、德、日│
│ │ │ │ ,任選一種)│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外語口試(應│
│ │ │ │ 與所選外國語│
│ │ │ │ 文英、法、德│
│ │ │ │ 、日文同一種│
│ │ │ │ ) │
│ ├───┼────────┼────────┤
│ │ 刑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事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犯罪心理學 │
│ │ │ │六、刑法 │
│ │ │ │七、刑事訴訟法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公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共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安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全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情報學 │
│ │ │ │六、政治學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犯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刑事政策 │
│ │ 罪 │二、國文(論文及│四、犯罪學 │
│ │ 防 │ 公文) │五、監獄法規及少│
│ │ 治 │ │ 年事件處理法│
│ │ 人 │ │六、心理測驗 │
│ │ 員 │ │七、刑法 │
│ │ │ │八、諮商與輔導 │
│ ├───┼────────┼────────┤
│ │ 消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消防法規 │
│ │ 防 │二、國文(論文及│四、火災學 │
│ │ 警 │ 公文) │五、消防機械 │
│ │ 察 │ │六、消防化學 │
│ │ 人 │ │七、消防實務 │
│ │ 員 │ │八、消防安全設備│
│ ├───┼────────┼────────┤
│ │ 交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交通警察實務│
│ │ 通 │二、國文(論文及│ (包括交通法│
│ │ 警 │ 公文) │ 規、交通安全│
│ │ 察 │ │ 教育、交通事│
│ │ 人 │ │ 故偵查學) │
│ │ 員 │ │四、警察法規(包│
│ │ 交 │ │ 括警察法、行│
│ │ 通 │ │ 政執行法、社│
│ │ 組 │ │ 會秩序維護法│
│ │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交通統計及分│
│ │ │ │ 析 │
│ │ │ │六、交通工程與交│
│ │ │ │ 通管制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都市交通計畫│
│ ├───┼────────┼────────┤
│ │ 交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工程數學 │
│ │ 通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電 │ │ 例) │
│ │ 訊 │ │五、電路學(包括│
│ │ 組 │ │ 電儀表學) │
│ │ │ │六、通訊系統原理│
│ │ │ │ (包括載波學│
│ │ │ │ 、無線電工程│
│ │ │ │ )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電工學 │
│ ├───┼────────┼────────┤
│ │ 警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察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資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訊 │ │ 政執行法、社│
│ │ 管 │ │ 會秩序維護法│
│ │ 理 │ │ 、警械使用條│
│ │ 人 │ │ 例) │
│ │ 員 │ │五、管理資訊系統│
│ │ 組 │ │六、警察資訊實務│
│ │ │ │七、系統分析 │
│ │ │ │八、資料處理 │
│ ├───┼────────┼────────┤
│ │ 刑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事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鑑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識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刑事鑑識 │
│ │ │ │六、現場及證物處│
│ │ │ │ 理 │
│ │ │ │七、刑事化學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國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境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國境警察法規│
│ │ │ │ (包括國家安│
│ │ │ │ 全法及其施行│
│ │ │ │ 細則、國籍法│
│ │ │ │ ) │
│ │ │ │六、國境警察業務│
│ │ │ │ (包括入出境│
│ │ │ │ 管理及安檢業│
│ │ │ │ 務、證照查驗│
│ │ │ │ )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國際公決 │
│ ├───┼────────┼────────┤
│ │ 水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學 │
│ │ 上 │二、國文(論文及│四、警察法規(包│
│ │ 警 │ 公文) │ 括警察法、行│
│ │ 察 │ │ 政執行法、社│
│ │ 人 │ │ 會秩序維護法│
│ │ 員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國際海洋法 │
│ │ │ │六、水上警察實務│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犯罪偵查 │
│ ├───┼────────┼────────┤
│ │ 警 │一、中華民國憲法│三、警察法制作業│
│ │ 察 │二、國文(論文及│ 實務 │
│ │ 法 │ 公文) │四、警察法規(包│
│ │ 制 │ │ 括警察法、行│
│ │ 人 │ │ 政執行法、社│
│ │ 員 │ │ 會秩序維護法│
│ │ │ │ 、警械使用條│
│ │ │ │ 例) │
│ │ │ │五、立法程序與技│
│ │ │ │ 術 │
│ │ │ │六、行政法 │
│ │ │ │七、刑法及刑事訴│
│ │ │ │ 訟法 │
│ │ │ │八、民法 │
├─┼───┼────────┼────────┤
│四│ 行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警察法規概要│
│等│ 政 │ 概要 │ (包括警察法│
│考│ 警 │二、國文(論文及│ 、行政執行法│
│試│ 察 │ 公文) │ 、社會秩序維│
│ │ 人 │三、本國歷史及地│ 護法、警械使│
│ │ 員 │ 理概要 │ 用條例) │
│ │ │ │五、警察實務概要│
│ │ │ │ (包括保安、│
│ │ │ │ 交通) │
│ │ │ │六、警察勤務概要│
│ │ │ │ 及戶口查察概│
│ │ │ │ 要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
│ │ │ │ 事訴訟法概要│
│ ├───┼────────┼────────┤
│ │ 外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警察法規概要│
│ │ 事 │ 概要 │ (包括警察法│
│ │ 警 │二、國文(論文及│ 、行政執行法│
│ │ 察 │ 公文) │ 、社會秩序維│
│ │ 人 │三、本國歷史及地│ 護法、警械使│
│ │ 員 │ 理概要 │ 用條例)及外│
│ │ │ │ 事警察法規概│
│ │ │ │ 要(包括外國│
│ │ │ │ 護照簽證辦法│
│ │ │ │ 、外國人入出│
│ │ │ │ 國境及居留停│
│ │ │ │ 留規則、國籍│
│ │ │ │ 法) │
│ │ │ │五、刑法概要及刑│
│ │ │ │ 事訴訟法概要│
│ │ │ │六、外國語文(英│
│ │ │ │ 、法、德、日│
│ │ │ │ ,任選一種)│
│ │ │ │七、外語口試(應│
│ │ │ │ 與所選外國語│
│ │ │ │ 文英、法、德│
│ │ │ │ 、日文同一種│
│ │ │ │ ) │
│ ├───┼────────┼────────┤
│ │ 刑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警察法規概要│
│ │ 事 │ 概要 │ (包括警察法│
│ │ 警 │二、國文(論文及│ 、行政執行法│
│ │ 察 │ 公文) │ 、社會秩序維│
│ │ 人 │三、本國歷史及地│ 護法、警械使│
│ │ 員 │ 理概要 │ 用條例) │
│ │ │ │五、犯罪偵查概要│
│ │ │ │六、刑事鑑識概要│
│ │ │ │ (包括指紋、│
│ │ │ │ 刑事照相)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
│ │ │ │ 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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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消防法規概要│
│ │ 防 │ 概要 │五、消防勤務概要│
│ │ 警 │二、國文(論文及│六、消防器材構造│
│ │ 察 │ 公文) │ 及使用 │
│ │ 人 │三、本國歷史及地│七、消防安全設備│
│ │ 員 │ 理概要 │ 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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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 │一、中華民國憲法│四、警察法規概要│
│ │ 通 │ 概要 │ (包括警察法│
│ │ 警 │二、國文(論文及│ 、行政執行法│
│ │ 察 │ 公文) │ 、社會秩序維│
│ │ 人 │三、本國歷史及地│ 護法、警械使│
│ │ 員 │ 理概要 │ 用條例) │
│ │ 交 │ │五、交通警察實務│
│ │ 通 │ │ 概要(包括交│
│ │ 組 │ │ 通法規、交通│
│ │ │ │ 安全教育、交│
│ │ │ │ 通事故偵查學│
│ │ │ │ ) │
│ │ │ │六、交通警察法規│
│ │ │ │ 概要(包括道│
│ │ │ │ 路交通管理處│
│ │ │ │ 罰條例及其相│
│ │ │ │ 關法令) │
│ │ │ │七、刑法概要及刑│
│ │ │ │ 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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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專業科目如列有選試科目,用人機關提列任用計│
│ │畫時,須依選試科目分別填列需用名額,並按選│
│註│填該選試科目之應考人擇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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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
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前項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專業科目成績平均不滿五十分或三、四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
類別之外語口試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6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除現役軍人外,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訓練成績及格,送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有關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現役軍人退伍後,應於一年內向主管訓練機關申請訓練。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筆試錄取後,除現職警察及消防人員之因公傷殘者外,應經試務機關指定
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予訓練。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
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第 8 條
本考試體格檢查標準,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標準之規定辦理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脫鞋)男性不及一六五公分以上,女性不及一六0公分以上者。但具原住民身
分者,身高標準得降低為一五八公分。
二、體重(脫除外衣)男性不及五十公斤或超過九十公斤者,但身高超過一八0公分者,
可達一百公斤。
女性不及四五公斤或超過六五公斤者,但身高超過一七五公分以上者,可達七五公斤
,身高一六三公分以下者,得減為四三公斤。
三、呼吸差不及五公分以上者。
四、視力各眼裸視(不戴眼鏡)未達0.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0以上者不在此限
。
五、色盲或刑事鑑試人員色弱者。
六、血壓收縮壓不及一00或超過一五0毫米水銀柱,舒張壓不及六0或超過九0毫米水
銀柱者。
七、兩手手指不健全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八、兩手手臂不健全或不能伸曲自如伸臂繞環正常者。
九、兩腿不健全或立正姿勢膝蓋不能靠攏併齊蹲下起立正常者。
十、兩腳腳趾腳掌不健全且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十一、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者。
十二、穿著短袖夏季服裝,外露部分超過五公分以上之疤痕或胎記,嚴重影響觀瞻者。
十三、重聽、耳聾、麻面、面部有缺陷或頸部以上有嚴重影響觀瞻之黑痣或疤痕、胎記超
過二公分以上、口吃或口齒吐字不清者。
十四、耳鼻缺陷或甲狀腺腫者。
十五、皮膚組織異常及皮膚病、性病、疝氣或痔者。
十六、嚴重氣喘、心臟病及有心臟雜音不適任警察工作者。
十七、胸部X光透視為肺結核、氣胸或心臟擴大者。
十八、精神異常、反應遲鈍、畸形或其他疾病不適任警察工作者。
第 9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八十五
年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人員亦適用之。
適用前條第一款但書之原住民,考試及格後須先在山地鄉連續服務滿三年,始得轉調非山
地鄉察機關任職。
第一項取得資格範圍及第二項限轉調期限,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10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 11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
第 12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3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