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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71 年 08 月 30 日

第 1 條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交通事業人員指隸屬交通部各事業機構之從業人員。


第 3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分左列類級:
一、業務類:高級業務員、業務員、業務佐、業務士。
二、技術類:高級技術員、技術員、技術佐、技術士。


第 4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得分區舉行,於考試前一個月公告之。
前項考試,視業務需要得單獨或聯合舉行。


第 5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均依附表之規定,必要時由考試
院變更之。


第 6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應考人於考試舉行前應經體格檢查,不合格者不得應
考。
體格檢查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第 7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方式,除筆試外,得按各業需要,另予口試。筆試未錄
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未錄取者,不予及格。其成績計算比率,另定
之。
舉行口試,於試期前公告之。


第 8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得視事業需要,予以學習;俟學習期滿,考
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前項學習辦法另定之。


第 9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及格人員,視業務需要,依考試成績順序任用。


第 10 條
舉行交通事業人員考試時,由考試院組織典試委員會或主試委員會,主持
考試事宜。


第 11 條
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試務及佐級以下人員之考試,得由考選部委託交通部辦
理之。


第 12 條
委託辦理之考試或試務,於考試完畢後,由交通部將辦理考試情形及關係
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呈考試院備案,並頒發及格證書。


第 13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4 條
公營交通事業機構人員之考試,得準用本規則之規定。


第 15 條
本規則自發佈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