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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暨國際新聞人員考試規則
民國 84 年 06 月 23 日

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考試分左列各等類:
  一、乙等考試:
  (一)外交領事人員。
  (二)國際新聞人員。
  二、丙等考試:
  三、丁等考試:
      外交行政人員。


第 3 條
  本考試各等類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依附表之規定。


第 4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參加第一試錄取後,應經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限期內繳交體
  格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
  體格檢查標準另定之。


第 5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一試除國際新聞人員視聽資料製作科、廣播電視科及外交行政人員為筆試外,其餘各類
  人員為筆試及外語或專業知識口試。
  第二試為口試或實地考試及口試。


第 6 條
  本考試依法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考試辦竣後,其典試及試務辦理情形,一併由
  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案。


第 7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由考選部委託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分別予以專業訓練三至六個月,其訓
  練成績合格並送由考選部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前項訓練辦法另定之。


第 8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於分發任用後服務未滿五年者,不得轉任至外交部、行政院新聞局及其
  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前項服務未滿五年不得轉任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9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第 10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5頁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卅五冊 20796頁